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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保育與管理|特定水土保持區-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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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家在山坡地範圍內嗎?

山坡地 定義與區域範圍界定

壹、法規依據:
依水土保持法第3條第3款規定,山坡地係指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保安林地,及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就標高在100公尺以上,或標高未滿100公尺且平均坡度在5%以上者劃定範圍,報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
貳、山坡地沿革:
農業部於69年首次公告山坡地範圍,並於85、86及98年重新公告,近年考量環境變遷及地籍資料異動,自108年起針對海拔高度及坡度進行山坡地範圍通盤檢討,並重新加以檢討因地籍座標偏移導致異動之山坡地範圍。
參、劃定及檢討:
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要點」規定,民眾或相關機關得向鄉(鎮、市、區)公所提出個案檢討建議,劃定及通盤檢討案件則由農業部主動辦理,其程序包括初劃展示、疑義處理、審議會議、行政院核定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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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保育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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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管理與保育重要性

臺灣位處亞熱帶地區、地質脆弱且年降雨量高,原屬天然災害易發生之地區,且山坡地約佔臺灣土地面積四分之三,極易因不當開發,造成土砂災害,威脅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因此,合理使用山坡地是一重要課題。本署除辦理山坡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加強山坡地違規使用查報取締及處理超限利用問題外,同時劃定特定水土保持區,進行長期水土保持治理及管制,對於開發利用行為,依法嚴格審查水土保持計畫落實山坡地管理工作,並加強人民守法及山坡地安全預防管理之觀念,期促進山坡地之合法利用,以達到生態保育及國土保安,維護生活環境品質之目標。山坡地保育與管理係為水土保持的根本工作,亦可作為加強治理及管理之基礎條件,對國土保安具正面意義,重要性並不小於各項山坡地工程,加強管理,以保育水土資源,推行永續利用並落實水土保持,減少天然災害外,應再健全管理制度,提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間橫向聯繫,嚴格監督並研修法令,得以促進山坡地永續發展及利用。

1990年6月歐菲莉颱風造成榕樹地區嚴重土石流災害(郭俊傑提供)

1990年6月歐菲莉颱風造成榕樹地區嚴重土石流災害(郭俊傑提供)

德基廠,山坡地 空拍照(潘顯昌提供)

德基廠(潘顯昌提供)

青山廠情形(潘顯昌提供)

青山廠情形(潘顯昌提供)

公告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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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管理及保育與 特定水土保持區 -重要資訊及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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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縣(市) 政府山坡地違規查報取締

山坡地安全與民眾生命財產及自然生態平衡息息相關,山坡地管理除針對合法開發案進行監督管理外,另針對山坡地在遭受不當使用時能即時予以制止,以避免違規行為造成環境之破壞,而依水土保持法第3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山坡地違反該法之違規查報及制止,係屬各縣(市)政府權責,本署中央機關輔導立場,積極協助各縣(市)政府強化執行作為,俾能有效遏阻重大違規行為。

山坡地使用查報取締常見Q&A
  • 何謂山坡地違規使用?

    於山坡地範圍內,從事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依法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而擅自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者。

  • 何謂山坡地超限利用?

    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規定查定為「宜林地」或「加強保育地」內,不實施造林,而從事農、漁、牧業之墾殖、經營或使用者,稱為山坡地超限利用。山坡地超限利用為情節較輕的一種違規使用行為。

    如於上述土地內,從事開發建築、經營遊憩、設置墳墓等非農業使用者為違規使用行為,則不屬於山坡地超限利用。

    另於國有林事業區內,從事農、漁、牧業之墾殖、經營或使用者,因該土地未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規定辦理查定,亦不屬於山坡地超限利用。

  • 政府如何處理山坡地違規使用及超限利用案件?

    違規開發、經營或使用山坡地,經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查獲,依下類違規情形,分別予以裁處或移送法辦:

    第一類:未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主管機關核定而擅自開發者:
    1. 依本法第三十三條按次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2. 令其停工並限期改正。
    3. 經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或實施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4. 得沒入其設施及使用之機具,強制拆除其工作物,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
    5. 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主管機關核定而擅自開發者,自第一次處罰之日起兩年內,暫停該地之開發申請。
    6. 違反本法規定,經主管機關勒令停工而未停工者,應視同新違規案,另行處理。
    第二類:從事農業經營之違規行為者:

    山坡地超限利用者,或從事農、林、漁、牧業,未依第十條規定使用土地或未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會同有關機關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或實施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裁處罰鍰新台幣六萬元至三十萬元。

    第三類:擅自在公有或他人山坡地內墾殖、占用或從事經營、使用行為者:
    1. 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其刑責自六月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 未遂犯罰之。
    3. 其墾殖物、工作物、施工材料及所使用之機具沒收之。
  • 山坡地違規使用有沒有連帶處罰?

    依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因執行業務犯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三條第三項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僱用該行為人之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 政府辦理山坡地違規使用查報取締之資訊管道有哪些?
    1. 基層巡查人員、工作人員查報。
    2. 利用衛星影像監測系統監測(人在做、天在看)。
    3. 本署各分署人員通報。
    4. 熱心民眾向當地縣市政府農業局、建設局或原住民行政局辦理水土保持業務單位檢舉,本署同時設置免費電話(0800-491008)受理檢舉。
違規使用管理之法律面

多元管道協助查通報與專案列管

建立多元違規資訊蒐集管道(如衛星影像變異點監測、免費檢舉電話及網路檢舉等),逐案以「山坡地檢舉通報單」通知當地縣(市)政府依法查處,並逐案登錄「山坡地管理資訊系統」列管追蹤,於每季彙整列管資料函催各縣(市)政府積極辦理。

特定水土保持區

精進衛星影像變異進行山坡地監測

為提昇山坡地管理績效,運用科學、客觀的衛星影像資料,迅速偵測出可疑的違規使用變異點,並配合地理資訊系統(G.I.S)套疊、分析,標示出該變異地點位置,再輔以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定位,導引山坡地巡查人員赴現場查核、處理,以提高坡地管理效率。

衛星查證作流程概略:
  1. 取得影像,前後期比對,產生變異點。
  2. 套疊地籍圖、交通路線、村里界線,製成變異點查證基本資料。
  3. 製成變異點查證基本資料,包括─變異點、影像圖、現場調查表、地籍清冊。
  4. 提供縣市政府進行現地查核
  5. 查核資訊回報:違規(進入查報處分程序)、非違規(實施水土保持監督)

精進衛星變異點通報功能:利用衛星影像監測山坡地現況,除將影像解析度由原8公尺提升至2公尺,從108年起增加每1個月1次監測頻率,藉由常態性、多時效與大範圍的主動監測山坡地變化,減少人情壓力並及時遏止不法行為。

影像接收
加值處理
變異分析
圖資輸出
變異點
發布通報
變異點
查證回報
違規後續
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