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家在山坡地範圍內嗎?
山坡地 定義與區域範圍界定
- 壹、法規依據:
- 依水土保持法第3條第3款規定,山坡地係指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保安林地,及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就標高在100公尺以上,或標高未滿100公尺且平均坡度在5%以上者劃定範圍,報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
- 貳、山坡地沿革:
- 農業部於69年首次公告山坡地範圍,並於85、86及98年重新公告,近年考量環境變遷及地籍資料異動,自108年起針對海拔高度及坡度進行山坡地範圍通盤檢討,並重新加以檢討因地籍座標偏移導致異動之山坡地範圍。
- 參、劃定及檢討:
- 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要點」規定,民眾或相關機關得向鄉(鎮、市、區)公所提出個案檢討建議,劃定及通盤檢討案件則由農業部主動辦理,其程序包括初劃展示、疑義處理、審議會議、行政院核定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