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本會93年12月16日農授水保字第0931840747號公告劃定「南投縣仁愛鄉法治村(投-018)土石流特定水土保持區」及「南投縣仁愛鄉法治村(投-019)土石流特定水土保持區」及其管理機關(南投縣政府)之指定,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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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1年 7月 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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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農水保字第1111865282號 |
主 旨 | 廢止本會93年12月16日農授水保字第0931840747號公告劃定「南投縣仁愛鄉法治村(投-018)土石流特定水土保持區」及「南投縣仁愛鄉法治村(投-019)土石流特定水土保持區」及其管理機關(南投縣政府)之指定,並自即日生效。 |
依 據 | 水土保持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第五條第二項。 |
公告事項 | 一、「南投縣仁愛鄉法治村(投-018)土石流特定水土保持區」及「南投縣仁愛鄉法治村(投-019)土石流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廢止位置圖、範圍圖及土地地籍清冊,得向南投縣政府申請閱覽;另上開書件由該府及南投縣仁愛鄉公所永久保存並列入移交。 二、對本公告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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