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花蓮縣-瑞穗鄉-D024(舞鶴)大規模崩塌特定水土保持區」及指定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花蓮分署為管理機關,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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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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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農農保字第1132665311號 |
依 據 | 水土保持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第四條第二項第二款 |
聯絡人資料 | 坡地管理組 蔡正壽 |
一、「花蓮縣-瑞穗鄉-D024(舞鶴)」大規模崩塌潛勢區坡度陡峭,現況有崩塌、地滑等土砂災害發生,對水土保育有嚴重影響,且因部分保全對象位於崩塌地影響範圍內,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亟需加強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並有長期治理必要,爰依水土保持法第16條第1項第5款、第6款規定,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
二、「花蓮縣-瑞穗鄉-D024(舞鶴)大規模崩塌特定水土保持區」範圍包含瑞穗鄉舞鶴段共6筆土地,總面積約為12.23公頃;前開劃定位置圖、範圍圖及範圍內地籍清冊詳如附件。
三、旨案指定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花蓮分署為管理機關,該區劃定計畫(含位置圖、範圍圖及地籍清冊),得至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花蓮分署與花蓮縣政府閱覽;另劃定計畫由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花蓮分署、花蓮縣政府、花蓮縣瑞穗鄉公所永久保管並列入移交。
四、重大管制事項:依水土保持法第19條第2項規定,經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各類地區,區內禁止任何開發行為。但攸關水資源之重大建設、不涉及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及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之自然遊憩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五、對本處分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部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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