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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本會91年10月7日農授水保字第0911846199號公告劃定「新竹縣五峰鄉桃山村竹-12土石流特定水土保持區」及其管理機關(新竹縣政府、本會林務局)之指定,並自即日生效。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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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本會91年10月7日農授水保字第0911846199號公告劃定「新竹縣五峰鄉桃山村竹-12土石流特定水土保持區」及其管理機關(新竹縣政府、本會林務局)之指定,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 農水保字第1110711318號
主  旨 廢止本會91年10月7日農授水保字第0911846199號公告劃定「新竹縣五峰鄉桃山村竹-12土石流特定水土保持區」及其管理機關(新竹縣政府、本會林務局)之指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 水土保持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第五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新竹縣五峰鄉桃山村竹-12土石流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廢止位置圖、範圍圖及土地地籍清冊,得向新竹縣政府、本會林務局申請閱覽;另上開書件由渠等及新竹縣五峰鄉公所、本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永久保存並列入移交。
二、對本公告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聯絡人資料 監測管理組 許令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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