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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1
- 內容:
- 一、目的:為提升已參與農村再生社區之生活環境品質及整體景觀,改善社區內髒亂、二、用詞定義本作業原則所稱窳陋空間參據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區域:1. 工程發包:(1) 已核定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之社區,依「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作業注意事項」辦理;已參加培根計畫且尚未核定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之社區,得由分局主動協助,依當年度農村再生協助農村社區推動機制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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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1
- 內容:
- 進而促進社區周邊環境與居民心靈一併提升,擴大農村再生政策效果,以創造活力、健康的優質農村景觀。分為下列二組:(1)再生社區組:屬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之社區,所提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僱工購料計畫。(2)培根社區組:尚在培根計畫階段之社區,所提僱工購料、社區工作坊或培根實作計畫。社區整體環境提升類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農村再生條例施行後,參與農村再生之社區,所施作之各項窳陋空間改善,符合下列原則之ㄧ者:(1)對於社區生活核心區之整體環境景觀,逐年持續改善窳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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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1
- 內容:
- 永續發展及農村活化再生,鼓勵青年人回鄉服務及從事農村再生及農事工作,為農村注入新活力,針對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之農村社區,提供青年人協助農村社區改善農村社區之生產、生活及生態空間之契機,二、申請方式: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之農村社區組織或團體(以下簡稱用人組織)提出申請,本局依各年度預算額度內匡列名額,每天至少四小時以上或每月八十八小時以上辦理農村再生公共事務,其餘時間從事體驗農事工作(不得受雇支薪)(五)農村再生社會福利相關事項。(六)其他特殊需求。七、從事體驗農事工作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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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0-12
- 內容:
-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本辦法依農村再生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及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之農村社區,有實施土地使用管理之需要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儘速擬訂該社區之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併同進行分區規劃及配置公共設施。第三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草案時,應配合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及考量農村社區發展之特色與願景、土地使用性質,並應徵詢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農業、地政、社會服務、教育文化、營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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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08-09
- 內容:
- 二、本作業規範所稱農村再生社區,指已依農村再生條例第九條規定核定農村再生計畫之農村社區。三、申請資格及條件如下:(一)申請資格:1. 非農村再生社區之在地組織及團體,應結合與提案計畫相關之農村再生社區共同合作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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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6-12-29
- 內容:
- 發展現況調查及資源盤點之完整性,包含歷年農村再生相關計畫執行成果及維護管理現況。經總平臺審查同意後由農村水保署核定,且經費來源係由農業部「農村再生基金」預算內農村水保署相關計畫經費支應者。環境條件改善類計畫,應由各分署填報農村再生環境改善工程(計畫)勘查紀錄表(附件二),另得視需要採取自行興建或委託政府機關、各分署歷年自行或委託興建之既存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因有設施損壞或使用年限已屆期、(三)各分署委託政府機關、公法人興建農村再生公共設施時,受委託單位,準用「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委辦工程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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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6-05-13
- 內容:
- (十)其他有關水土保持與農村再生相關技術研究發展事項。 三、本小組採任務編組,由局長擔任召集人,副局長一人為副召集人,成員若干人由本局及分局人員派兼之,其中一人為執行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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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6-01-21
- 內容: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 保持局(以下簡稱本 局)為精進本局資訊業 務需要,促進水土保 持及農村再生業務發 展,提升行政效率, 特設置「資訊推動小 組」(以下簡稱本小 組)。 二、配合組改本署業務調 整,將「農村再生業 務」修正為「農村相關 業務」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研議本署與各分署資 訊系統之發展及構 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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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4-05-19
- 內容:
- 壹、目的為使農村社區申請農村再生基金補助,於計畫經費申請及核銷時有所遵循,訂定本經費編列及核銷說明。提送計畫書向本局所屬分局(以下簡稱分局)申請農村再生基金補助。二、農村社區所提送之計畫書應依補助審查結果,肆、注意事項一、農村社區申請農村再生基金補助,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非屬一般補助案件,有關實作課程補助案件,應依「農村再生培根計畫注意事項」進行核銷。農村社區執行農村再生計畫相關經費編列及核銷說明(106.01.01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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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4-02-10
- 內容:
- 政府及農民團體等(以下簡稱執行單位)執行農村再生基金計畫研提及審核時有所遵循,特訂定本原則,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農民團體辦理農村再生宣導與推廣活動。(三)農村再生區域產業輔導示範計畫。三、由農委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各業務單位針對該年度預計辦理之內容、項目及經費預先匡列,於「農村再生基金計畫管理系統」(以下簡稱農再基金系統)研提整體年度計畫,並依計畫審查單(個別計畫依下列方式辦理:(一)跨域合作示範計畫:依「農村再生結合產業發展跨域合作示範計畫作業要點」辦理,示範計畫經本局同意推動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