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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2-06
- 內容:
- 水保計畫 □是□非 位於已核定農村再生 計畫範圍 5.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名稱: □生產、簡易)水保計畫 □是□非 位於已核定農村再生 計畫範圍 5.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名稱: □生產、簡易)水保計畫 □是□非 位於已核定農村 再生計畫範圍 5.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名 稱: □生產、簡易)水保計畫 □是□非 位於已核定農村再生計 畫範圍 5.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名稱: □生產、集貨加工設施(簡易)水保計畫 □是□非 位於已核定農村再生 計畫範圍 5.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名稱: □生產、集貨加工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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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12
- 內容:
- ,該會議應於開會三十日前將開會時間、地點、擬申請農村再生計畫範圍及開會內容公告。會議文件格式如附件一 至三),該會議應於開會 三十日前將開會時間、地 點、擬申請農村再生計畫 範圍及開會內容公告。集居聚落之在地組織及 團體召開農村社區會議 (會議文件格式如附件一 至三),該會議應於開會 三十日前將開會時間、地 點、擬申請農村再生計畫 範圍及開會內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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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五、農業用地上存在由中央主管機關興建或補助供農村社區使用之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且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一) 位於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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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26
- 內容:
- 會議文件格式如附件一 至三),該會議應於開會 三十日前將開會時間、地 點、擬申請農村再生計畫 範圍及開會內容公告。由農民 集居聚落之在地組織及 團體召開農村社區會議 (會議文件格式如附件一 至三),該會議應於開會 三十日前將開會時間、地 點、擬申請農村再生計畫 範圍及開會內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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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22
- 內容:
- 農村再生條例發布施行前,位於已核定之農村再生 計畫範圍內,有本署暨所屬分署興建或補助之既存農村助供農村社區使用之農村再 生相關公共設施,位於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範圍內且為 私人無償提供公眾使用者, 農村再生條例發布施行前,位於已核定之農村再生 計畫範圍內,有本署暨所屬分署興建或補助之既存農村 再生相關公共設施,興建年期 三、 前項土地係位於已核定 農村再生計畫範圍內。 四、 前揭設施及該設施所座落之土地為本人檢核是否符合申請要件: 是否位於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範圍內 □是 社區農村再生計畫(核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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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1-28
- 內容:
- 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或 施作申請書 □已□未 檢附土地登記謄本 □需□免 容許使用 □有□無 需特別保護生態物種 □需□免 (簡易)水保計畫 □是□非 位於已核定農村再生計 畫範圍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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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1-25
- 內容:
- 免 容許使用 □需□免 (簡易)水保計畫 □是□非 位於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範圍 6.施作申請書 □已□未 檢附土地登記謄本 □需□免 容許使用 □需□免 (簡易)水保計畫 □是□非 位於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範圍 6.□已□ 未 檢附土地登記謄本 □需□ 免 容許使用 □需□ 免 ( 簡易 ) 水保計畫 □是□ 非 位於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範 圍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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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且符合下 列各目規定: (一) 位於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範 圍內。 (二) 該筆農業用地為私人無償提應於開會三 十日前將開會時間、地點、擬申請農 村再生計畫範圍及開會內容公告,經 該社區總戶數百分之十以上出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者,以該 窳陋地區位於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 範圍為限。 第十四條 以農村再生基金推且無下列情形之一: 一、社區範圍與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 範圍重疊。 二、社區範圍分散不完整。且符合下列各目規定: (一) 位於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範圍內。 (二) 該筆農業用地為私人無償提供且具公眾使用之公共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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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應於開會三 十日前將開會時間、地點、擬申請農 村再生計畫範圍及開會內容公告,經 該社區總戶數百分之十以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者,以該 窳陋地區位於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 範圍為限。 第十四條 以農村再生基金推動且無下列情形之一: 一、社區範圍與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 範圍重疊。 二、社區範圍分散不完整。應於開會三十日前將開會時間、地點、擬申請農村再生計畫範圍及開會內容公告,經該社區總戶數百分之十以上出席,修繕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者,以該窳陋地區位於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範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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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應於開會三 十日前將開會時間、地點、擬申請農 村再生計畫範圍及開會內容公告,經 該社區總戶數百分之十以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者,以該 窳陋地區位於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 範圍為限。 第十四條 以農村再生基金推動且無下列情形之一: 一、社區範圍與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 範圍重疊。 二、社區範圍分散不完整。且符合下 列各目規定: (一) 位於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範 圍內。 (二) 該筆農業用地為私人無償提 供且具公眾使用之公應於開會三 十日前將開會時間、地點、擬申請農 村再生計畫範圍及開會內容公告,經 該社區總戶數百分之十以上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