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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
- 發布日期:
- 2024-10-25
- 內容:
- 農村再生計畫範圍重疊、分離或不完整情形,原則應由未核定的社區變更,也可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出面協調決議由已核定社區變更,依照訂定程序辦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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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應於開會三 十日前將開會時間、地點、擬申請農 村再生計畫範圍及開會內容公告,經 該社區總戶數百分之十以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者,以該 窳陋地區位於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 範圍為限。 第十四條 以農村再生基金推動且符合下 列各目規定: (一) 位於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範 圍內。 (二) 該筆農業用地為私人無償提且無下列情形之一: 一、社區範圍與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 範圍重疊。 二、社區範圍分散不完整。 農村再生條例發布施行前, 位於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範圍 內,有本署暨所屬分署興建或補 助之既存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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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農村再生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先期規劃-由各地方政府辦理,辦理內容如下: A、 擬辦先期規劃地區須位於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範圍 內,由社區土地所有權人向所轄政府提出需求後由該 府辦理初勘確認,並作成紀錄函送內政部土地重劃處 (各地方政府提送 簡報資料 各地方政府發包辦理 工程設計及重劃建設 擬辦社區須位於已核定農村 再生計畫範圍內及有辦理農 村社區土地重劃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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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15
- 內容:
- 由於農村地區 規模不大,又具獨特性,如何將農業綠能或農業循環經 濟,納入農村發展規劃,並選擇2處農村再生計畫範圍進 行個案研析,建立規劃方法及輔導機制,以作為後續推 動農村發展規劃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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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2-06
- 內容:
- 水保計畫 □是□非 位於已核定農村再生 計畫範圍 5.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名稱: □生產、簡易)水保計畫 □是□非 位於已核定農村再生 計畫範圍 5.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名稱: □生產、簡易)水保計畫 □是□非 位於已核定農村 再生計畫範圍 5.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名 稱: □生產、簡易)水保計畫 □是□非 位於已核定農村再生計 畫範圍 5.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名稱: □生產、集貨加工設施(簡易)水保計畫 □是□非 位於已核定農村再生 計畫範圍 5.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名稱: □生產、集貨加工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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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12
- 內容:
- ,該會議應於開會三十日前將開會時間、地點、擬申請農村再生計畫範圍及開會內容公告。會議文件格式如附件一 至三),該會議應於開會 三十日前將開會時間、地 點、擬申請農村再生計畫 範圍及開會內容公告。集居聚落之在地組織及 團體召開農村社區會議 (會議文件格式如附件一 至三),該會議應於開會 三十日前將開會時間、地 點、擬申請農村再生計畫 範圍及開會內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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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五、農業用地上存在由中央主管機關興建或補助供農村社區使用之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且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一) 位於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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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26
- 內容:
- 會議文件格式如附件一 至三),該會議應於開會 三十日前將開會時間、地 點、擬申請農村再生計畫 範圍及開會內容公告。由農民 集居聚落之在地組織及 團體召開農村社區會議 (會議文件格式如附件一 至三),該會議應於開會 三十日前將開會時間、地 點、擬申請農村再生計畫 範圍及開會內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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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22
- 內容:
- 農村再生條例發布施行前,位於已核定之農村再生 計畫範圍內,有本署暨所屬分署興建或補助之既存農村助供農村社區使用之農村再 生相關公共設施,位於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範圍內且為 私人無償提供公眾使用者, 農村再生條例發布施行前,位於已核定之農村再生 計畫範圍內,有本署暨所屬分署興建或補助之既存農村 再生相關公共設施,興建年期 三、 前項土地係位於已核定 農村再生計畫範圍內。 四、 前揭設施及該設施所座落之土地為本人檢核是否符合申請要件: 是否位於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範圍內 □是 社區農村再生計畫(核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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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1-28
- 內容:
- 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或 施作申請書 □已□未 檢附土地登記謄本 □需□免 容許使用 □有□無 需特別保護生態物種 □需□免 (簡易)水保計畫 □是□非 位於已核定農村再生計 畫範圍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