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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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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題:
    函頒休閒農場休閒農業設施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容許使用申請應備文件及審查流程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5-02-05
    容:
    歇業、廢止許可登記證,第34 條第2項經營計畫書變更、第34條第4項變更期限展延及第37 條第1項廢止許可登記證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辦直轄 市、縣(市)政府辦理。
  • 12.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農村再生總體計畫檢討(新訂)補助原則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5-01-20
    容:
    主管機關應徵詢 轄內鄉(鎮、市)公所意見,就轄區之農村再生擬訂農村再生總體計畫,報中 央主管機關核定 ;另 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應配合國土計畫及農村再生政策方針, 公所得提供意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各界提供意見之 處理情形及擬訂之農村再生總體計畫,一併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 13.
    題:
    何種類科之技師可簽證水土保持計畫或水土保持規劃書?
    資料來源:
    山坡地管理類
    發布日期:
    2024-10-25
    容:
    (一)水土保持法第6條規定,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規模以上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水土保持技師、土木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大地工程技師等相關專業技師或聘有上列專業技師之技術顧問機構規劃、
  • 14.
    題:
    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區域內農民集居聚落得否參與農村再生?
    資料來源:
    農村再生條例
    發布日期:
    2024-10-25
    容:
    二、爰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區域內之農民集居聚落係可經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同意,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農村活化再生需要者,該農民集居聚落亦得準用相關規定擬訂農村再生計畫。
  • 15.
    題:
    「農村再生條例」強調農村社區「由下而上」擬訂計畫,鄉鎮公所及縣市政府如何共同參與?
    資料來源:
    農村再生條例
    發布日期:
    2024-10-25
    容:
    三、縣市政府在研擬農村再生總體計畫時,應先徵詢所轄鄉鎮市公所意見,並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鄉鎮公所角色仍受相當之重視。四、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可參與農村再生宣導,協助推廣農村再生政策,配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屬分署業務,提供諮詢、產業及土地法令說明及各項申請服務。
  • 16.
    題:
    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辦理程序為何?
    資料來源:
    農村再生條例
    發布日期:
    2024-10-25
    容:
    農村社區組織代表依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內容,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報年度農村再生執行需求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將農村社區所提年度農村再生執行需求納入,彙整訂定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 17.
    題:
    農村再生計畫核定後,如何變更組織代表,須要有什麼程序呢?
    資料來源:
    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
    發布日期:
    2024-10-25
    容:
    由該社區提議變更之在地組織或團體,依照相關規定公告並經農村社區居民會議決議等程序,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18.
    題:
    農村再生計畫審查小組成員
    資料來源:
    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
    發布日期:
    2024-10-25
    容:
    涉及各該計畫之內容,是否符合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之農村再生總體計畫,及中央主管機關之農村再生政策方針,故審查小組之組成,應兼有中央主管機關代表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之代表及有公信力專家學者組成11-15人農村再生計畫審查小組。
  • 19.
    題:
    農村再生計畫該向何單位申請。
    資料來源:
    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
    發布日期:
    2024-10-25
    容:
    社區依規定程序研擬好的農村再生計畫,應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 20.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申請程序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維護農業發展 需要,應配合國土計畫之總體發展原 則,擬定農業用地需求總量及可變更 農地數量, 協調與實施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 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第十條 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 業使用時,應視其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撥交 第五十四條中央主管機關所設置之農 業發展基金,專供農業發展及農民福 利之用。撥交與分配方式及繳交基準 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 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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