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區域內農民集居聚落得否參與農村再生?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QA智能即時查詢服務
輸入您想詢問的網站使用問題主旨/關鍵字,系統將迅速為您解答!
:::

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區域內農民集居聚落得否參與農村再生?

一、雖農村再生條例第3條以農村社區為非都市土地既有一定規模集居聚落及其鄰近因整體發展需要而納入之區域,其範圍包括原住民族地區,惟於該條例第32條又以但書敘明「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區域內之農民集居聚落」得準用相關規定。

二、爰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區域內之農民集居聚落係可經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同意,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農村活化再生需要者,該農民集居聚落亦得準用相關規定擬訂農村再生計畫。

三、至其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因該區域內之農民集居聚落均已有相關計畫體系管理,爰仍需依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及其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