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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一百十四年度休閒農業區評鑑作業原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5-05-23
    容:
    一、 辦理依據及目的:(一)依據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輔導休閒農業發展,得辦理休閒農業區評鑑,作為輔導之依據,並得依評鑑結果協助行銷推廣及表揚。
  • 2.
    題:
    訂定「一百十四年度休閒農業區評鑑作業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5-05-23
    容:
    翁儷倩 一百十四年度休閒農業區評鑑作業原則 辦理依據及目的: ( 一 ) 依據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十四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 ( 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 ) 為輔導休閒農業發展,得辦理休閒農業區評鑑,作為輔導之依據,並得依評鑑結果協助行銷推廣及表揚。
  • 3.
    題:
    預告修正「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三條、第十九條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5-05-09
    容:
    同條第四 項規範,第一項各 款行為,得以簡易 水土保持申報書代 替之種類及規模,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 4.
    題:
    統包及開口工程範本
    資料來源:
    一般文件下載
    發布日期:
    2025-04-24
    容:
    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及原住民族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原住民族就業基金專戶,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及原住民族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64條) 危險性機械 廠商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非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不得使用;其使用超過規定期間者,非經再檢查合格,(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6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操作人員,廠商應僱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合格人員
  • 5.
    題:
    公告「宜蘭縣大同鄉樂水村碼崙溪下游河岸特定水土保持區」及指定宜蘭縣政府為管理機關,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5-04-08
    容:
    但攸關水資源之重大建設、不涉及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及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之自然遊憩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 6.
    題:
    公告「高雄市六龜區荖濃里DF097土石流特定水土保持區」及指定高雄市政府為管理機關,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5-04-01
    容:
    但攸關水資源之重大建設、不涉及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及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之自然遊憩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 7.
    題:
    公告「桃園市-復興區-LL004(光華)大規模崩塌特定水土保持區」及指定桃園市政府為管理機關,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5-03-25
    容:
    但攸關水資源之重大建設、不涉及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及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之自然遊憩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 8.
    題:
    公告「花蓮縣-卓溪鄉-D010(卓溪)大規模崩塌特定水土保持區」及指定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花蓮分署為管理機關,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5-03-17
    容:
    但攸關水資源之重大建設、不涉及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及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之自然遊憩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 9.
    題:
    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採購範本
    資料來源:
    一般文件下載
    發布日期:
    2025-03-11
    容:
    僱用不足者,應依規定分別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及原住民族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定期繳納差額補助費及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
  • 10.
    題:
    預告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十六條附表二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5-02-27
    容:
    用地面積百分之四十之限制,及達一定規模以上應送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以推動循環農業並達成農業全循環零廢棄增訂農糧剩餘資源循環設施應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之條件及機制。(修正 條文第十四條)所定農作產銷設施符合下列 條件者,經檢具經營計畫, 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 第十四條 申請設置前條所定 農作產銷設施符合下列條件 者,經檢具經營計畫,申請 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 其設置基準或條件不受附表 一、六款農糧剩餘資源循環設 施,經檢具經營計畫,向中 央主管機關申請專案核准, 得不受下列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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