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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主管機關應予以建 檔列管,並會同有關機關定期抽查或 檢查;其結果應於每年年底前彙報中 央主管機關。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土地開發 計畫審查通過或建造執照核發後,將與 土地開發行為有關之地質資料,定期彙 報中央主管機關;地質資料之所有人並 應於一定期限內,妥善保存原始地質資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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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第12條 依本準則許可承受之耕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以建檔列管,並會同有關機關定期抽查或檢查;其結果應於每年年底前彙報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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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主管機關對前 項之申請經查明屬實者,應彙報中央 主管機關核定後更正之,並復知申請 人。計畫審查通過或建造執照核發後,將 與土地開發行為有關之地質資料,定 期彙報中央主管機關;地質資料之所 有人並應於一定期限內,妥善保存原 始地質資料。縣(市)主管機關對前項之申請經查明屬實者,應彙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更正之,並復知申請人。事業主管機關應於土地開發計畫審查通過或建造執照核發後,將與土地開發行為有關之地質資料,定期彙報中央主管機關;地質資料之所有人並應於一定期限內,妥善保存原始地質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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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前項之申請經查明屬實者,應彙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更正之,並復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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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主管機關對前 項之申請經查明屬實者,應彙報中央 主管機關核定後更正之,並復知申請 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前 項之申請經查明屬實者,應彙報中央 主管機關核定後更正之,並復知申請 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前項之申請經查明屬實者,應彙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更正之,並復知申請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前項之申請經查明屬實者,應彙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更正之,並復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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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土地開發 計畫審查通過或建造執照核發後,將與 土地開發行為有關之地質資料,定期彙 報中央主管機關;地質資料之所有人並 應於一定期限內,妥善保存原始地質資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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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土地開發 計畫審查通過或建造執照核發後,將與 土地開發行為有關之地質資料,定期彙 報中央主管機關;地質資料之所有人並 應於一定期限內,妥善保存原始地質資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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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土地開 發計畫審查通過或建造執照核發後, 將與土地開發行為有關之地質資料, 定期彙報中央主管機關;地質資料 之所有人並應於一定期限內,妥善 保存原始地質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