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宜蘭縣大同鄉樂水村碼崙溪下游河岸特定水土保持區」及指定宜蘭縣政府為管理機關,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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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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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農農保字第1140205524號 |
依 據 | 水土保持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
聯絡人資料 | 坡地管理組 洪寶發 |
一、 宜蘭縣大同鄉樂水村碼崙溪上游地質脆弱,崩塌造成大量土石下移,淤積河床,影響河岸及保全對象安全,屬水道兩岸須特別保護者,爰依水土保持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
二、 「宜蘭縣大同鄉樂水村碼崙溪下游河岸特定水土保持區」範圍包含大同鄉碼崙段187地號等102筆土地及1筆未登錄地,總面積約為53.29公頃。前開劃定位置圖、範圍圖及範圍內地籍清冊詳如附件。
三、 旨案指定宜蘭縣政府為管理機關,該區劃定計畫(含位置圖、範圍圖及地籍清冊),得至該府閱覽;另劃定計畫由該府及宜蘭縣大同鄉公所永久保管並列入移交。
四、 重大管制事項:依水土保持法第19條第2項規定,經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各類地區,區內禁止任何開發行為。但攸關水資源之重大建設、不涉及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及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之自然遊憩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五、 對本處分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部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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