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高雄市六龜區荖濃里DF097土石流特定水土保持區」及指定高雄市政府為管理機關,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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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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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農農保字第1142602669號 |
依 據 | 水土保持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 |
聯絡人資料 | 坡地管理組 洪寶發 |
一、 高雄市六龜區荖濃里DF097土石流潛勢溪流現況集水區上游及河道仍有大量不安定土砂堆積,極可能遭颱風豪雨作用而再次誘發土石流災害,對水土保育有嚴重影響,亟需加強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並有長期治理必要,爰依水土保持法第16條第1項第6款規定,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
二、 「高雄市六龜區荖濃里DF097土石流特定水土保持區」範圍包含六龜區荖濃段共79筆土地,總面積約為38公頃。前開劃定位置圖、範圍圖及範圍內地籍清冊詳如附件。
三、 旨案指定高雄市政府為管理機關,該區劃定計畫(含位置圖、範圍圖及地籍清冊),得至該府閱覽;另劃定計畫由該府及高雄市六龜區公所永久保管並列入移交。
四、 重大管制事項:依水土保持法第19條第2項規定,經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各類地區,區內禁止任何開發行為。但攸關水資源之重大建設、不涉及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及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之自然遊憩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五、 對本處分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部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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