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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條例」強調農村社區「由下而上」擬訂計畫,鄉鎮公所及縣市政府如何共同參與?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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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條例」強調農村社區「由下而上」擬訂計畫,鄉鎮公所及縣市政府如何共同參與?

一、農村面臨的問題及整體發展需求,以既有聚落為核心,因業務最直接涉及鄉鎮公所基層同仁,故農村再生計畫擬訂過程,歡迎鄉鎮公所人員積極參與共同討論。

二、「農村再生條例」中賦予縣市政府應辦理農村再生計畫之審查與核定,及彙整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之年度執行需求,訂定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等重要工作。

三、縣市政府在研擬農村再生總體計畫時,應先徵詢所轄鄉鎮市公所意見,並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鄉鎮公所角色仍受相當之重視。

四、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可參與農村再生宣導,協助推廣農村再生政策,配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屬分署業務,提供諮詢、產業及土地法令說明及各項申請服務。

五、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可經由社區之執行建議,參與農村再生計畫之建設,協助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執行。

六、鄉鎮市區公所可受委託執行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各部門對農村之建設事項,例如文建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委會、環保署、交通部觀光局等,在農村社區所推動之相關文化保存、環境清潔、鄉村旅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