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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0-03
- 內容:
- 原住民族委員會、環境部、衛生福利部、國家科學 及技術委員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必要時得 通知相關單位會同辦理。 (五)人員傷亡、避難收容及救助調查:內政部、原住民 族委員會、直轄市、縣(市)政府。內容項目 本部 經濟部 交通部 內政部 衛生福 利部 環境部 原住民 族委員 會 國家科學 及技術委 員會 直轄市、 縣(市) 政府 (一) 目錄 ˇ (二) 前言 ˇ (三) 災區基本資料 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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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0-02
- 內容:
- 農業部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二 條規定,為辦理直轄市以外之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 作(以下簡稱查定工作),特訂定本要點。農業部依山坡地保育利用 條例第十六條及其施行細 則第十二條規定,為辦理 直轄市以外之山坡地土地 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以 下簡稱查定工作),特訂定 本要點。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山坡 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六條 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 定,為辦理直轄市以外之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 定工作(以下簡稱查定工 作),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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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28
- 內容:
- 四、本部及所屬機關(構)為促進在地農業發展,增進農民所得,就第二點第二款第一目事項,得輔導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民團體、農業相關團體等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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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26
- 內容:
- 格式如附件四)並檢 附下列資料,向直轄市或 縣(市)政府提出申請(檢 送函格式如附件五)格式如附件四)並檢 附下列資料,向直轄市或 縣(市)政府提出申請(檢 送函格式如附件五): 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 申請後,應審查資格暨申 請書件格式是否符合規 定,不合規定者,符合規定之申 請案件,依下列原則同意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檢 查表如附件六): (一)位於都市計畫區域 者, (二)位於國家公園區域 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 申請後,應審查資格暨申 請書件格式是否符合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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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25
- 內容:
- 林務局及水土保持 局為主辦機關;直轄 市、各縣(市)政府及林 務局、水土保持局等所 屬各單位為執行機關。於完工 驗收後一個月內 附具圖冊移交當 地直轄市、縣 (市)政府負責平 時之巡查、個行政區域以上 者,移交前應由 原興建機關協調 該直轄市、縣 (市)政府共同負 責養護、管理。 於完工驗收後一 個月內附具圖冊 移交當地直轄 市、縣(市)政府 負責平時之巡 查、養護、管理工 作;個行政區域以上 者,移交前應由 該興建工程機關 協調該直轄市、 縣(市)政府共同 負責養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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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25
- 內容:
-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事項: 1.養護計畫之審核。 2.養護成果之考核。應於完工驗收後一個月內附具圖冊移交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 (鎮、市、區) 公所,為養護農路,應禁止下列事項: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督導鄉 (鎮、市、區) 公所,辦理養護工作;鄉 ( 七、本部、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 (鎮、市、區) 公所,每年應視實際需要籌措或編列農路養護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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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22
- 內容:
-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或直轄市山 地原住民區公所:受本署暨所屬分署補助興建者。如屬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 公所登記為其所有者,財產管理機關則依地方財產 管理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報廢。 (二)設施項目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第十五點附件八 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認定勘查表修正規定 受理機關: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分署 五院及其所屬部(會、行、總處、署與同層級 之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縣(市)議會、鄉(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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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資料來源:
- 重要資訊及成果
- 發布日期:
- 2023-09-19
- 內容:
- 農業部於112年9月19日至9月20日假台北公務人力發展學院舉辦「112年度農地管理法規及規劃利用講習」,提供直轄市、縣(市)執行農地管理業務人員完整的法規知識,充分的農地管理實務,以及瞭解當前農業及農地政策訊息,本署由林科長珈芝講授「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之行政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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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19
- 內容:
- 新植或補植各種超限利用作物,新的超限利用案件,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嚴加取締,依法處理,由 原住民族委員會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等土地管理機關收回土地,合法承租或使用公有山坡地超限利用者,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正外,並由土地管理機關通知承租人或使用於九十六年底前造林達規定株數,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檢查合格核發造林獎勵金有案,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林務單位辦理輔導造林。 4.受國有財產 署 委託,負責國有超限利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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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資料來源:
- 會計月報
- 發布日期:
- 2023-09-18
- 內容:
- 100 0 72,956,238 ˉ4005ˉ對直轄市政府之補助0 0 0 0 9,275,848 ˉ4010ˉ對各縣市政府之補助0 0 0 0 26,818 40ˉ獎補助費76,716,338 ˉ4005ˉ對直轄市政府之補助9,275,848 ˉ4010ˉ對各縣市政府之補助26,013,390 ˉ4030ˉ對特種基金之補助18,864,000 0 4,864,000 ˉ4005ˉ對直轄市政府之補助900,000 0 900,000 ˉ4010ˉ對各縣市政府之補助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