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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標題:
- 什麼是「特定水土保持區」?
- 資料來源:
- 山坡地管理類
- 發布日期:
- 2024-10-25
- 內容:
- 特定水土保持區」是指一個地區,因受自然現象或人為活動的影響,嚴重損害攸關國計民生賴以維生的水土資源或可能導致土石災害,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劃定為亟需加強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以有效防制水土災害發生或擴大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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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試 驗用林地、保安林地,及經中央 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 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 五、特定水土保持區:係指經中央或 直轄市主管機關劃定亟需加強實 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之地 區。開發社區或其 他重大工程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 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 指定有關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前項特定水土保持區,應由中央 或直轄市主管機關設置或指定管理機 關管理之。由中央主管機關劃定公告 之;在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者,由直轄 市主管機關劃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 核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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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第一節 山坡地保育政策 水土保持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山坡地範圍,係指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保安 林地,及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合於 「標高在一百公尺以上者」及「標高未滿一百公尺,而其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五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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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所稱山坡地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條 1 規定,係指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及保安林地以外, 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就合於下列情 形之一者劃定範圍, 水土保持法所稱山坡地 水土保持法第3條第3款規定,係指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保安林地,及經 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就合於下列情形 之一者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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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山坡 地土地應實施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並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完成 宜農牧地、宜林地、加強保育地之查定,山坡地 係指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及保安林地以外,經中央或直轄 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就合 於標高在一百公尺以上,稱之山坡地係指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及保安林地,及經 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 需要,六條規定山坡地供農業使用者,應實施土地可利用 限度分類,並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完成宜農牧地、宜林地、 加強保育地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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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7-18
- 內容:
- 二、位於直轄市行政區域者,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擬 定劃定計畫並據以劃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 定公告之。 二、位於直轄市行政區 域者,由直轄市主 管機關擬定劃定 計畫並據以劃定, 報請中央主管機 關核定公告之。 二、位於直轄市行政區 域者,由直轄市主 管機關擬定劃定 計畫並據以劃定, 報請中央主管機 關核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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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7-09
- 內容:
- 依水土保持法(以下簡 稱本法)第三條第五 款規定,特定水土保 持區係指經中央或直 轄市主管機關劃定亟 需加強實施水土保持 之處理與維護之地 區。復依本法第十八 條第一項規定,特定 水土保持區應由管理 機關擬定長期水土保 持計畫,報請直轄市 主管機關層轉或逕請 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實 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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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4-08
- 內容:
- 二、位於直轄市行政區 域者,由直轄市主 管機關擬定劃定 計畫並據以劃定, 報請中央主管機 關核定公告之。 二、位於直轄市行政區 域者,由直轄市主 管機關擬定劃定 計畫並據以劃定, 報請中央主管機 關核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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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3-01
- 內容:
- 勾”否”者,是否徵得該水庫管理機關或經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構)之同意? 勾 ” 否 ” 者, 是否徵得該水庫管理機關或經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構)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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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試 驗用林地、保安林地,及經中央 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 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 五、特定水土保持區:係指經中央或 直轄市主管機關劃定亟需加強實 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之地 區。開發社區或其 他重大工程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 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 指定有關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前項特定水土保持區,應由中央 或直轄市主管機關設置或指定管理機 關管理之。由中央主管機關劃定公告 之;在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者,由直轄 市主管機關劃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 核定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