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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特定水土保持區應由管理機 關擬定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報請直轄 市主管機關層轉或逕請中央主管機關 核定實施之。並得視實際需要變 更之;遇有特殊需要,並得隨時報請 直轄市主管機關層轉或逕請中央主管 機關核准變更之。應實施測量、埋設明顯界樁或 植界木,並檢具下列資料,報請直轄 市主管機關層轉或逕送中央主管機關 核准: 一、設置依據。規定保護帶內之土地屬森林之區域 者,除前條所定外,特定水土保持區 管理機關應造冊,送請直轄市主管機 關層轉或逕送中央林業主管機關依森 林法編為保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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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7-09
- 內容:
- 復依本法第十八 條第一項規定,特定 水土保持區應由管理 機關擬定長期水土保 持計畫,報請直轄市 主管機關層轉或逕請 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實 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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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水土保持法 關擬定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報請直轄 市主管機關層轉或逕請中央主管機關 核定實施之。並得視實際需要變 更之;遇有特殊需要,並得隨時報請 直轄市主管機關層轉或逕請中央主管 機關核准變更之。埋設明顯界樁或 植界木,並檢具下列資料,報請直轄 市主管機關層轉或逕送中央主管機關 核准: 一、特定水土保持區應由管理機關擬定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報請直轄市主管機關層轉或逕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實施之。並得視實際需要變更之;遇有特殊需要,並得隨時報請直轄市主管機關層轉或逕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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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水土保持法 關擬定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報請直轄 市主管機關層轉或逕請中央主管機關 核定實施之。並得視實際需要變 更之;遇有特殊需要,並得隨時報請 直轄市主管機關層轉或逕請中央主管 機關核准變更之。埋設明顯界樁或 植界木,並檢具下列資料,報請直轄 市主管機關層轉或逕送中央主管機關 核准: 一、特定水土保持區應由管理機關擬定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報請直轄市主管機關層轉或逕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實施之。並得視實際需要變更之;遇有特殊需要,並得隨時報請直轄市主管機關層轉或逕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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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水土保持法 關擬定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報請直轄 市主管機關層轉或逕請中央主管機關 核定實施之。並得視實際需要變 更之;遇有特殊需要,並得隨時報請 直轄市主管機關層轉或逕請中央主管 機關核准變更之。埋設明顯界樁或 植界木,並檢具下列資料,報請直轄 市主管機關層轉或逕送中央主管機關 核准: 一、水土保持法 關擬定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報請直轄 市主管機關層轉或逕請中央主管機關 核定實施之。並得視實際需要變 更之;遇有特殊需要,並得隨時報請 直轄市主管機關層轉或逕請中央主管 機關核准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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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特定水土保持區應由管理機 關擬定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報請直轄 市主管機關層轉或逕請中央主管機關 核定實施之。並得視實際需要變 更之;遇有特殊需要,並得隨時報請 直轄市主管機關層轉或逕請中央主管 機關核准變更之。應實施測量、埋設明顯界樁或 植界木,並檢具下列資料,報請直轄 市主管機關層轉或逕送中央主管機關 核准: 一、設置依據。特定水土保持區 10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管理機關應造冊,送請直轄市主管機 關層轉或逕送中央林業主管機關依森 林法編為保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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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特定水土保持區應由管理機 關擬定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報請直轄 市主管機關層轉或逕請中央主管機關 核定實施之。並得視實際需要變 更之;遇有特殊需要,並得隨時報請 直轄市主管機關層轉或逕請中央主管 機關核准變更之。應實施測量、埋設明顯界樁或 植界木,並檢具下列資料,報請直轄 市主管機關層轉或逕送中央主管機關 核准: 一、設置依據。規定保護帶內之土地屬森林之區域 者,除前條所定外,特定水土保持區 管理機關應造冊,送請直轄市主管機 關層轉或逕送中央林業主管機關依森 林法編為保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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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特定水土保持區應由管理機 關擬定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報請直 轄市主管機關層轉或逕請中央主管 機關核定實施之。並得視實際需 要變更之;遇有特殊需要,並得隨 時報請直轄市主管機關層轉或逕請 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應實施測量、埋設明顯界 樁或植界木,並檢具下列資料,報 請直轄市主管機關層轉或逕送中央 主管機關核准: 一、設置依據。規定保護帶內之土地屬森林之區域 者,除前條所定外,特定水土保持 區管理機關應造冊,送請直轄市主 管機關層轉或逕送中央林業主管機 關依森林法編為保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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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9-05-16
- 內容:
- 復依本法第十八 條第一項規定,特定 水土保持區應由管理 機關擬定長期水土保 持計畫,報請直轄市 主管機關層轉或逕請 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實 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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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標題:
-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5-05-15
- 內容:
- 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保護帶時,應實施測量、埋設明顯界樁或植界木,並檢具下列資料,報請直轄市主管機關層轉或逕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一、設置依據。第二十五條 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保護帶內之土地屬森林之區域者,除前條所定外,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應造冊,送請直轄市主管機關層轉或逕送中央林業主管機關依森林法編為保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