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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一百十四年度休閒農業區評鑑作業原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5-05-23
    容:
    第二階段:實地評鑑(預計二組分別於一百十四年十月三十日前及一百十五年六月底前完成)順序項目時間備註一流程說明五分鐘 二直轄市、縣(市)休閒農業產業輔導策略及推動情形簡報十分鐘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轄管第一場次休閒農業區評鑑作業時先予統整說明(大綱如附件四)
  • 2.
    題:
    訂定「一百十四年度休閒農業區評鑑作業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5-05-23
    容:
    實地評鑑(預計二組分別於一百十四年十月三十日前及一百十五年六月底前完成) 順序 項目 時間 備註 一 流程說明 五分鐘 二 直轄市、縣 ( 市 ) 休閒農業產業輔導策略及推動情形簡報 十分鐘 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於轄管第一場次休閒農業區評鑑作業時先予統整說明 (
  • 3.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二、跨越二直轄市、縣 (市) 以上行 政區域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前項集水區經營管理之整體規劃, 第十七條 特定水土保持區在縣市) 或跨越二直轄市與縣 (市) 以上行政 區域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劃定公告 之;在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者, 三、跨越二直轄市與縣(市)以上行 政區域者,由所占面積較大之直 轄市、縣(市)會同其他直轄市、 縣( 第八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水 利事業,其利害涉及二直轄市、縣 (市)以上者,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 准。
  • 4.
    題:
    修正「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第四條、第五條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4-07-18
    容:
    三、跨越二直轄市與縣(市)以上行政區域者,由所 占面積較大之直轄市、縣(市)會同其他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擬定劃定計畫, 三、跨越二直轄市與縣 (市)以上行政區 域者,由所占面積 較大之直轄市、縣 (市)會同其他直 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擬定劃定計 畫, 三、跨越二直轄市與縣 (市)以上行政區 域者,由所占面積 較大之直轄市、縣 (市)會同其他直 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擬定劃定計 畫,
  • 5.
    題:
    預告修正「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第四條、第五條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4-04-08
    容:
    三、跨越二直轄市與縣 (市)以上行政區 域者,由所占面積 較大之直轄市、縣 (市)會同其他直 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擬定劃定計 畫, 三、跨越二直轄市與縣 (市)以上行政區 域者,由所占面積 較大之直轄市、縣 (市)會同其他直 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擬定劃定計 畫,
  • 6.
    題: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3
    容:
    二、跨越二直轄市、縣(市)以上行政區域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前項集水區經營管理之整體規劃,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辦理之。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政府辦理水 利事業,其利害涉及二直轄市、縣(市) 以上者,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二、跨越二直轄市、縣 (市) 以上行 政區域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第十七條 特定水土保持區在縣市) 或跨越二直轄市與縣 (市) 以上行政 區域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劃定公告 之;在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者,第八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水利事業,其利害涉及二直轄市、縣(市)以上者,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二、跨越二直轄市、縣 (市) 以上行政區域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第十條 (刪除) 第十一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所稱執行土地
  • 8.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十七條 特定水土保持區在縣 (市) 或跨越二直轄市與縣 (市) 以上行政 區域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劃定公告 之; 第十七條 特定水土保持區在縣 (市) 或跨越二直轄市與縣 (市) 以上行政區域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劃定公告之; 第八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水利事業,其利害涉及二直轄市、縣(市)以上者,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二、跨越二直轄市、縣 (市) 以上行政區域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第十條 (刪除) 第十一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所稱執行土地政策或農業政策者,
  • 9.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十七條 特定水土保持區在縣市) 或跨越二直轄市與縣 (市) 以上行政 區域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劃定公告政府辦理水 利事業,其利害涉及二直轄市、縣(市) 以上者,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二、跨越二直轄市、縣 (市) 以上行 政區域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第十七條 特定水土保持區在縣市) 或跨越二直轄市與縣 (市) 以上行政 區域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劃定公告 之;在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者,第八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水 利事業,其利害涉及二直轄市、縣(市) 以上者,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 10.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十七條 特定水土保持區在縣 (市) 或跨越二直轄市與縣 (市) 以上行政 區域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劃定公告 之;在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者,由直轄 市主管機關劃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 核定公告之。 第八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水 利事業,其利害涉及二直轄市、縣(市) 以上者,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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