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有16筆搜尋結果,共花費0.087秒
-
1.
- 標題:
- 統包及開口工程範本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5-04-24
- 內容:
- 原住民廠商具優先承攬本採購權利 ( 所投標價合於底價內 ) ,適用前揭規定之廠商,應另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8 條,檢附經所在地直轄市、縣 ( 市 ) 主管機關證明,且在投標截止期限前仍為有效之文件。
-
2.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第十四條 農產專業區計畫,由所在地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執行,或 協調有關機構及團體辦理之。本申請書應填寫一份,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任 (辦)之鄉(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六 份,並裝訂成冊,向土地所在地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 六份,並裝訂成冊,向土地所在地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 文件六份,並裝訂成冊,向土地所在 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 請:
-
3.
-
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六份,並裝訂成冊,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設立許可文件影本。第5條 農業企業機構申請承受耕地許可時,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六份,並裝訂成冊,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第6條 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許可時,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六份,並裝訂成冊,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申請人為農業財團法人者,應檢具設立許可文件影本。
-
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電話: 電話: 附註: 一、本申請書應填寫一份,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任(辦)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 (一) 電話: 住址: 電話: 附註: 本申請書應填寫一份,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 一、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
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由其中一方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並依容許辦法第四條規定檢附下列資料,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跨越直轄市或縣(市)區域者,向土地所在地所屬直轄市、縣(市)面積較大者提出:休閒農場農業用地作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申請,應由休閒農場經營者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五),並依容許辦法第四條規定檢附下列資料,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一) 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為法人者,應檢附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及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7.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3-08-09
- 內容:
- 原住民廠商具優先承攬本採購權利 ( 所投標價合於底價內 ) ,適用前揭規定之廠商,應另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8 條,檢附經所在地直轄市、縣 ( 市 ) 主管機關證明,且在投標截止期限前仍為有效之文件。
-
8.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1-23
- 內容:
- 築機關認定係因災害損壞必須拆除原地重建,或於其他可建築土地重建之農舍或住宅,符合其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所定建築管理自治法規規定得免由建築師設計、損壞必須拆除原地重建,或 於其他可建築土地重建之 農舍或住宅,符合其所在地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 關所定建築管理自治法規 規定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經各級主管建 築機關認定係因天然災害 損壞必須拆除重建之農舍 或住宅,符合其所在地直轄 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所 定建築管理自治法規規定 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 營造業承造者,
-
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為管理地下水開發,地下水 鑿井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申請許可,始得申請公司或商業由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 開發許可予申請人,並通知土地所在 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區域計 畫擬定機關於同意撤回後,應通知申 請人及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由區域計 畫擬定機關核發開發許可予申請人, 並通知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 第二十八條 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應 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 或縣(市)政府申請核准,並依規定 繳納規費︰ 一、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如附 表四。
-
1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並徵求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 管機關之意見後,核定公告之。然災害損壞必須拆除重建之農舍或住 宅,符合其所在地直轄市、縣(市) 主管建築機關所定建築管理自治法規 規定得免由建並徵求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之意見後,核定公告之。機關認定係因天然災害損壞必須拆除重建之農舍或住宅,符合其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所定建築管理自治法規規定得免由第六十條 為管理地下水開發,地下水鑿井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許可,始得申請公司或商業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