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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本申請書應填寫一份,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任 (辦)之鄉(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六 份,並裝訂成冊,向土地所在地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 六份,並裝訂成冊,向土地所在地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 文件六份,並裝訂成冊,向土地所在 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 請: 一、由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 開發許可予申請人,並通知土地所在 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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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農民團體申請承受耕地許可時,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六份,並裝訂成冊,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設立許可文件影本。農業企業機構申請承受耕地許可時,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六份,並裝訂成冊,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第6條 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許可時,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六份,並裝訂成冊,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申請人為農業財團法人者,應檢具設立許可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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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電話: 電話: 附註: 一、本申請書應填寫一份,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任(辦)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 (一) 電話: 住址: 電話: 附註: 本申請書應填寫一份,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 一、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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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協調後,由其中一方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並依容許辦法第四條規定檢附下列資料,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跨越直轄市或縣(市)區域者,向土地所在地所屬直轄市、縣(市)面積較大者提出:休閒農場農業用地作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申請,應由休閒農場經營者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五),並依容許辦法第四條規定檢附下列資料,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一) 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為法人者,應檢附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及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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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由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 開發許可予申請人,並通知土地所在 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區域計 畫擬定機關於同意撤回後,應通知申 請人及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由區域計 畫擬定機關核發開發許可予申請人, 並通知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 第二十八條 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應 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 或縣(市)政府申請核准,並依規定 繳納規費︰ 一、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如附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 計畫,並徵求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 管機關之意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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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並徵求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 管機關之意見後,核定公告之。具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計畫,並徵求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之意見後,由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開發許可予申請人,並通知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於同意撤回後,應通知申請人及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第十五條 非都市土地開發需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者,由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開發許可予申請人,並通知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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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並徵求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 管機關之意見後,核定公告之。由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 開發許可予申請人,並通知土地所在 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區域計 畫擬定機關於同意撤回後,應通知申 請人及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由區域計 畫擬定機關核發開發許可予申請人, 並通知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 第二十八條 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應 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 或縣(市)政府申請核准,並依規定 繳納規費: 一、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如附 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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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並徵求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 關之意見後,核定公告之。由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開 發許可予申請人,並通知土地所在地直 轄市或縣(市)政府。區域計 畫擬定機關於同意撤回後,應通知申 請人及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由區域計畫 擬定機關核發開發許可予申請人,並通 知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 386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 或縣(市)政府申請核准,並依規定 繳納規費︰ 一、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如附 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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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由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開 發許可予申請人,並通知土地所在地直 轄市或縣(市)政府。區域計 畫擬定機關於同意撤回後,應通知申 請人及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並報經區 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同意後,由區域計畫 擬定機關核發開發許可予申請人,並通 知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第二十八條 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應 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 或縣(市)政府申請核准,並依規定 繳納規費︰ 一、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如附 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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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由區域計畫擬定機關 核發開發許可予申請人,並通知土 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於同意撤回後, 應通知申請人及土地所在地直轄市 或縣(市)政府。 並報經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同意後, 由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開發許可 予申請人,並通知土地所在地直轄 市或縣(市)政府。 第二十八條 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 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直 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核准,並 依規定繳納規費︰ 一、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如 附表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