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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縣(市)政府收到公告清冊後, 除一份自存外,一份附查定 結果公告文(格式六),送交土 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 公告。
  • 2.
    題:
    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部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10-02
    容:
    除一份自存外,一份附查 定結果公告文(格式六),送交土地所在地鄉(鎮、市、 區)公所公告。政府收到公 告清冊後,除一份 自存外,一份附查 定結果公告文(格 式六),送交土地所 在地鄉(鎮、市、區) 公所公告。縣(市)政府收到公 告清冊後,除一份 自存外,一份附查 定結果公告文(格 式六),送交土地所 在地鄉(鎮、市、區) 公所公告。
  • 3.
    題:
    修正「山坡地超限利用處理計畫」,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9-19
    容:
    (一)得於九十一年一月起至九十一年六月底前,向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依本計畫規定採間植造林或第一年全面完成造林。其餘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得於九十一年一月起至九十一年六月底前,向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依本計畫規定採間植造林或第一年全面完成造林。實施造林外,其餘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得於九十一年一月起至九十一年六月底前,向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依本計畫規定採間植造林或第一年全面完成造林。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政府收到公告清冊 後,除一份自存外,一份附 查定結果公告文(格式五), 送交土地所在地鄉(鎮、市、 區)公所公告。縣(市)政府收到公告清冊後,除一份自存外,一份附查定結果公告文(格式五),送交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公告。
  • 5.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一份附 查定結果公告文(格式四),送 交土地所在地鄉 (鎮、市、區) 公所公告。土地所有 權人或合法使用人,對查定結 果如有異議,得向土地所在地 鄉(鎮、市、區)公所索取查 定結果異議複查申請書(格式 六),依式填妥後,除一份自存外,一份附查定結果公告文(格式四),送交土地所在地鄉 (鎮、市、區)公所公告。 查定結果公告期間,土地所有權人或合法使用人,對查定結果如有異議,得向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索取查定結果異議複查申請書(格式六),依式填妥後,向公所申請,
  • 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一份附 查定結果公告文(格式四),送 交土地所在地鄉 (鎮、市、區) 公所公告。土地所有 權人或合法使用人,對查定結 果如有異議,得向土地所在地 鄉(鎮、市、區)公所索取查 定結果異議複查申請書(一份附 查定結果公告文(格式四),送 交土地所在地鄉 (鎮、市、區) 公所公告。土地所有 權人或合法使用人,對查定結 果如有異議,得向土地所在地 鄉(鎮、市、區)公所索取查 定結果異議複查申請書(一份附查定結果公告文(格式四),送交土地所在地鄉 (鎮、市、區)公所公告。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縣(市)政府收到公告清冊 後,除一份自存外,一份附 查定結果公告文(格式六), 送交土地所在地鄉(鎮、市、 區)公所公告。
  • 8.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縣(市)政府收到公告清冊 後,除一份自存外,一份附 查定結果公告文(格式六), 送交土地所在地鄉(鎮、市、 區)公所公告。
  • 9.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縣(市)政府收到公 告清冊後,除一份自存 外,一份附查定結果公 告文(格式六),送交 土地所在地鄉(鎮、市、 區)公所公告。
  • 10.
    題:
    山坡地超限利用處理計畫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7-11-12
    容:
    除非法占用公有山坡地者,由各土地管理機關收回土地,實施造林外,其餘依下列規定處理:(一)得於九十一年一月起至九十一年六月底前,向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依本計畫規定採間植造林或第一年全面完成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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