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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標題:
- 森林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 內容:
- 同項第三款的採伐立木材積、同項第四款的造林面積、同項第四款之二的間伐立木材積、同項第五號的林道開設及改良之相關計畫以及同項第七號的保安林之整備及保安設施事業相關計畫等, 一、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二、第五款及第六款至第八款所揭示之事項。都道府縣首長有必要完成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十款所列事項時,得將民有林編定為保安林。 相當於第一項第七款及第二項第四款所列狀況之該當行為者,必須遵守農林水產省令所規定之手續,向都道府縣首長提出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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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8-01-31
- 內容:
- (三) 依第三點第四款所為擬議之執行。(四) 個資保護事項之協調聯繫。 (三) 依第三點第四款所為 擬議之執行。 (四) 個資保護事項之協調 聯繫。 (三) 依第三點第四款所為 擬議之執行。 (四) 個資保護事項之協調 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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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標題:
- 農村社區企業經營輔導作業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2
- 內容:
- 得於申請計畫中說明,經本部核准者,不受前項第三款、第四款規定限制。或另與農村社區產業經營者具緊密合作契約關係,得於申請計畫中說明,經本部核准者,不受前項第三款、第四款規定限制。前項農社企因土地使用管制之限制未能將企業所在地登記於農村社區內,或另與農村社區產業經營者具緊密合作契約關係,得於申請計畫中說明,經本會核准者,不受前項第三款、第四款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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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1
- 內容:
- 主辦工程機關應依法定會計程序編製傳票簽開退還押標金並就投標廠商所填退還押標金申請單內選定方式,依本要點第八點第二、三、四款之規定,於決標日起五日內予以無息退還,如末日遇例假日者順延之。主辦工程機關依前項第三款以代存或第四款以入戶信匯方式退還押標金時,以行、庫、局、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之送款憑單回單或支票送存單或入戶信匯回條作為退還原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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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1
- 內容:
- 第一款依扣除保險費後之發包工程費加主辦工程機關供給之材料費投保所需費用,已包含在工程總價內由承攬廠商給付不另給價,第二款依主辦工程機關視需要,規定投保與否,第三、四款必須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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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0
- 內容:
- 第二項第四款代為履行計畫之經費,包括調查、規劃、設計、施工、監造、管理及依前項委託所增加之費用。 第二項第四款代為履行計畫之經費,包括調查、規劃、設計、施工、監造、管理及依前項委託所 增加之費用。持保證金繳納及保管運用辦法第九條規定,保證金有下列一至四款情形之一者, 應一次無息發還,有第五款情形而不足額者, 第二項第四款代為履行計畫之經費,包括調查、規劃、設計、施工、監造、管理及依前項委託所土保持保證金繳納及保管運用辦法第九條規定,保證金有下列一至四款情形之一者,應一次無息發還,有第五款情形而不足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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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標題:
- 農村區域亮點計畫補助作業規範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08-09
- 內容:
- 不再由區域 亮點總平臺提案審查, 爰刪除第四款,第五款 1.農村生態資源調 查: 配合遞移為第四款。(六)依農村生態保育執行內 容歸納,刪除細部列舉 文字,酌修現行規定第 五款第三目。不再由區域 亮點總平臺提案審查, 爰刪除第一項第四款, 第五款配合遞移。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對應計畫辦理,不再由區域亮點總平臺提案審查,爰刪除第四款,第五款 配合遞移為第四款。 依農村生態保育執行內容歸納,刪除細部列舉文字,酌修現行規定第五款第三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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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標題:
- 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研提原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6-12-29
- 內容:
- 依第五點推動流程提報計畫,以專案方式辦理第七點第四款計畫。(三)各分署委託政府機關興建農村再生公共設施第三 款第二目、第五目及第 四款相關文字。三、承上說明二,因取消計 畫書撰擬,規定第四款第四目。九、依農村生態保育執行 內容歸納,刪除細部列 舉文字,酌修現行規定 第六款第三目。得免依第五點推動流 程提報計畫,以專案 方式辦理第八點第四 款計畫。得免依 第五點推動流程提報 計畫,以專案方式辦 理第七點第四款計 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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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標題:
- 農村再生培根計畫執行注意事項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11-27
- 內容:
- (五)前四款課程內容得以講座、研習營、工作坊、個案討論、實務輔導 或其他方式辦理, (五)前四款課程內容得以講座、 研習營、工作坊、個案討論、 實務輔導或其他方式辦理, 三、 將現行規定第四款移至第 二十二點第三款。 核確認後,得以納入培根師 資庫名單: 1. 第十六點第四款 其它注意事 項: (四)培訓社區於各階段課 程結束後,均有檢核 點,於結訓時上傳至農 村再生歷程 ( 一、 本點由現行規定第十六點 第四款規定移列。 二、 本點明定有關培根四階段 結訓檢核、證書發放等規定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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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6-03-27
- 內容:
- 修正第四款,有關派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情資研判組人員,因新增減災監測組副組長及簡任正工程司兼任副執行長,爰不列入該派駐人員名單內;另新增納入臺北辦公室業務組科長為該派駐人員名單; 修正第四款,有關派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情資研判組人員,因新增減災監測組副組長及簡任正工程司兼任副執行長,爰不列入該派駐人員名單內;另新增納入臺北辦公室業務組科長為該派駐人員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