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網站檢索

查詢單元:
選擇查詢的單元主題
查詢模式:
查詢模式
時間查詢:
~
每筆頁數:
:::
共有162筆搜尋結果,共花費0.082
依照
排序
  • 1.
    題:
    統包及開口工程範本
    資料來源:
    一般文件下載
    發布日期:
    2025-04-24
    容:
    (五)養護期滿檢驗時,依實際合格數量核算,其不合格之未存活部分不予計價,廠商未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履約時,得由養護保證金扣抵,不足時向廠商求償,並一次結清養護保證金。
  • 2.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加班費管制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5-04-10
    容:
    一、新增第二款刷卡例外情形,並將現行實務上輪值中央緊急應變小組以紙本簽到登錄情形明訂於第二目。
  • 3.
    題:
    「農村區域亮點計畫補助作業規範」第4點、第5點、第10點及第6點附件2、第9點附件4,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 12日以農農保字第1142658214號令修正發布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5-03-12
    容:
    (六)申請補助未符合第三點第二款第二目公告之發展區域或 未於第六點公告受理期間提出者, 申請補助未符合第三點第二款第二目公告之發展區域或未於第六點公告受理期間提出者,如係為配合執行農業部重要政策或亟需建設事計畫之移出,酌為 修正現行第一款及第二 款文字。(二)為確保產業規劃設計類 中後期執行及產出成酌 為修正現行第一項第一 款及第二款文字。二、文化保存與活用類為符 合實務辦理需求,轉型 籌款。展及水土保持署各分署執 行,更利於整體成果控管, 爰修正第二款。 第六點附件二農村區域亮點計畫補助作業提案計畫書修正對照
  • 4.
    題:
    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採購範本
    資料來源:
    一般文件下載
    發布日期:
    2025-03-11
    容: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履約有瑕疵者,甲方除依前二款規定辦理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工程完工,驗收通過結算後,分別按第三條第二款建造費用類別規定計算設計結算金額付清設計服務費餘款。
  • 5.
    題:
    第十五屆大專生洄游農村競賽辦法
    資料來源:
    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
    2025-03-05
    容: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 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
  • 6.
    題:
    修正「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研提原則」第十一點(如附件)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5-02-27
    容:
    為配合政策辦理需求及本原則前次修正第十一點第二款規定誤植, 爰修正「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研提原則」第十一點,以符整體實務辦理。應 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 之一,明確標示其為 配合政策辦理需求及本原 則前次修正本點第二款規 定誤植,爰修正第二款指稱 款次。 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 助機關(單位)名稱, 且不得以置入性行銷 方式進行。
  • 7.
    題:
    114年度休閒農業區分級輔導計畫研提原則
    資料來源:
    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
    2025-02-20
    容: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
  • 8.
    題:
    114年農村好藝計畫-申請須知
    資料來源:
    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
    2025-02-13
    容: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 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
  • 9.
    題:
    預告修正「水土保持技術規範」部分條文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5-02-10
    容:
    二、第二款配合法制體例,酌修 文字。 第九十五條之一 開發利用符合 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設置滯 洪設施: 三、依共同管道法第二條第二款 規定公共設施管線指電力、 電信(含軍、警專用電信)、 自來水、下水道、瓦斯、廢 棄物、輸油、交通號誌或其他 經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認定供公眾使用之管 線,及農田水利法第三條第 二款規定,農田水利設施倘 屬為農田水利所需取水、汲 水、輸水、蓄水及排水等以 管線型式施作之設施,均屬 線性開發種類,且屬道路修 建後之附屬設施,
  • 10.
    題:
    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地震災害應變作業規定」,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部地震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如附件)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5-02-05
    容:
    四、現行規定第六點第一 款移列至本點第一款 第二目;現行規定第 六點第二款移列至本 點第一款第一目,並 酌修文字;現行規定 第六點第三款移列至 使用機能及建 立安全檢查機 制。五、現行規定第七點移列 至本點第二款,並酌 修文字。六、現行規定第八點移列 至本點第三款,並酌 修文字。
1 / 17 頁 , 共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