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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退休人員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考量本法第四條第五款規定,每月退 休所得係加計於政府機關、公立學 校、公營事業機構參加之社會保險年 金,爰除原發放要點第四點第四款規 定者外,增加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社會保險年 金為查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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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依第一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其 得領金額低於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 規定者,應補足其差額。 依第一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其得領金額低於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者,應補足其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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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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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依第一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其 得領金額低於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 規定者,應補足其差額。 依第一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其 得領金額低於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 規定者,應補足其差額。 依第一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其得領金額低於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者,應補足其差額。 依第一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其得領金額低於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者,應補足其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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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依第一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其得 領金額低於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 定者,應補足其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