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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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水保監字第0951842957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0點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水保防字第0971858074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0點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水保防字第1011871749號函修正發布第5、6點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水保防字第1071859046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0點
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水保防字第1101866850號函修正發布第4、5、9點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水保防字第1121866738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0點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農保監字第1121859049號函修正名稱為「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一、依據:
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防救應變措施,依據農業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第八點規定,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任務:
(一) 配合本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與中央及地方政府災害應變中心之開設,處理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應變措施,適時發布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警戒預報。
(二) 加強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防救相關機關(單位)之縱向指揮、督導及橫向協調、聯繫事宜。
(三) 掌握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並通報本部及各級政府相關單位應變處理。
(四)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情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及報告事項。
(五)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協調、調度及支援事項。
(六)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達行政院訂定之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甲級災害規模時,提出成立農業部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及指定指揮官之具體建議。
(七)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經研判有必要時,提出成立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及指定指揮官之具體建議。
(八) 其他有關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防救事項。
三、組成:
(一)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置指揮官一人,由署長兼任,綜理本小組災害應變事宜;副指揮官四人,由副署長二人、主任秘書及總工程司兼任,襄助指揮官處理本小組災害應變事宜;委員若干人,由副總工程司、專門委員、各組室組長、主任兼任,並得視實際需要敦請專家、學者參與。
(二) 本小組成立時置執行長一人,由減災監測組組長兼任,置副執行長二人,由減災監測組副組長及簡任正工程司兼任,襄助指揮官及副指揮官綜理本小組災害應變事宜。
(三) 本小組成立時置輪值主管一人,由本署臺北辦公室以外之相關業務組科長兼任,並由各業務組組長指派業務嫻熟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四) 本署派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情資研判組人員,由副總工程司、減災監測組以外之各業務組副組長與簡任正工程司及臺北辦公室業務組科長擔任,辦理本小組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相關聯繫事宜;農林漁牧組之幕僚操作人員,由本署指派臺北辦公室人員擔任。
四、執勤地點及方式
本小組地點設於本署,執勤方式以人員進駐為原則,但經執行長報請指揮官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開設及輪值規定:
(一) 三級開設
1. 開設時機:配合上級機關指示或具有下列情形之ㄧ者,經減災監測組研判有開設必要時:
(1) 三小時累積雨量大於一百五十毫米,且交通部中央氣象署(以下簡稱氣象署)持續發布大豪雨等級之豪雨特報。
(2) 二十四小時累積降雨量達該區域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警戒基準值百分之七十。
(3) 其他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2. 進駐地點及人員:減災監測組科長一人、減災監測組一人進駐本小組。
3. 輪值時間:採二班制,每班輪值十二小時(每日八時及二十時交接)。
4. 預估影響範圍內之本署所屬分署,必要時應配合三級開設,成立該分署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以下簡稱分署緊急應變小組)。
(二) 二級開設
1. 開設時機:具有下列情形之ㄧ者,經減災監測組研判有開設必要時:
(1) 氣象署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後。
(2) 已發布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紅色警戒。
(3) 配合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三級以上開設。
(4) 其他災害發生並有擴大之虞。
2. 進駐地點及人員:
(1)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i. 情資研判組: 副總工程司、減災監測組以外之各業務組副組長與簡任正工程司及臺北辦公室業務組科長擔任輪值人員。
ii. 農林漁牧組:本署指派臺北辦公室人員擔任幕僚操作人員。
(2) 本小組:
i. 輪值主管一人、坡地管理組一人、減災監測組一人、保育治理組一人、農村規劃組、農村建設組與產業發展及休閒組共二人。
ii. 資訊機房:減災監測組資訊管理科指派人員輪值。
iii. 機電維護及庶務:秘書室指派人員輪值。
3. 輪值時間:
(1)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採二班制,每班輪值十二小時(每日八時及二十時交接),如交班時間需召開情資研判會議或工作會報,以前班輪值人員代表出席為原則。
(2) 本小組:採二班制,每班輪值十二小時(每日八時及二十時交接)。
4. 預估影響範圍內之本署所屬各分署,應配合二級開設,成立分署緊急應變小組。
(三) 一級開設
1. 開設時機:具有下列情形之ㄧ者,經減災監測組研判有開設必要時:
(1) 氣象署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
(2) 配合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
(3) 為因應或預見可能重大災情時。
2.進駐地點及人員:
(1)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i. 情資研判組: 副總工程司、減災監測組以外之各業務組副組長與簡任正工程司及臺北辦公室業務組科長擔任輪值人員。
ii. 農林漁牧組:本署指派臺北辦公室人員擔任幕僚操作人員。
(2) 本小組:
i. 輪值主管一人、坡地管理組一人、減災監測組二人、保育治理組二人、農村規劃組、農村建設組與產業發展及休閒組共三人。
ii. 資訊機房:減災監測組資訊管理科指派人員輪值。
iii. 機電維護及庶務:秘書室指派人員輪值。
3. 輪值時間:
(1)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採二班制,每班輪值十二小時(每日八時及二十時交接),如交班時間需召開情資研判會議或工作會報,以前班輪值人員代表出席為原則。
(2) 本小組:採二班制,每班輪值十二小時(每日八時及二十時交接)。
4. 預估影響範圍內之本署所屬各分署,應配合一級開設,成立分署緊急應變小組。
(四) 各級開設輪值人力及時間,經執行長報請指揮官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業務分工
(一)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1. 情資研判組:本小組簽准輪值表之派駐人員為本小組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聯繫窗口,並配合情資研判會議之召開,說明本署主管業務之各項應變資訊等。
2. 農林漁牧組:本署指派臺北辦公室人員擔任之幕僚人員協助本部農林漁牧組及上級長官交辦事項等。
(二) 本小組
1. 減災監測組:辦理主管之災害應變、災情通報及聯繫與處置結果彙整、陳報工作,並擔任本小組幕僚作業,辦理下列工作:
(1) 評估相關機關各項預測情資,提供指揮官成立本小組之建議。
(2) 協調各業務組工作分工及本小組開設相關事宜。
(3) 研判氣象預報影響程度及雨量趨勢等資訊,評估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警戒範圍、發布時機及通報作業。
(4) 辦理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本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及本署等防災會議簡報彙整、製作及其他應變工作。
(5) 協助視訊會議開設及資訊相關事宜(減災監測組資訊管理科)。
2. 坡地管理組:辦理主管之水土保持管理及其應變工作,並支援本小組應變作業及交辦事項。
3. 保育治理組:辦理主管之災害現勘、緊急處理及其應變工作,並支援本小組應變作業及交辦事項。
4. 農村規劃組、農村建設組及產業發展及休閒組:辦理地方政府通聯及應變統計資訊、主管之農村再生、農村建設及其應變工作,並支援本小組應變作業及交辦事項。
5. 秘書室:辦理本小組行政庶務(輪值人員餐點、勘災車輛管理等)支援、辦公廳舍巡視及水電供應等檢修事宜。
6. 本署所屬各分署:
(1) 成立分署緊急應變小組,辦理災情通報、現勘與緊急處理核定作業。
(2) 分署緊急應變小組成立後,如發生重大土石崩塌災害,應依循重大土石崩塌緊急應變流程規定成立專案小組,展開各項緊急應變措施。
七、作業程序:
(一) 本小組成立後,減災監測組應通知相關人員進駐,並依第五點規定通知本署所屬分署成立分署緊急應變小組,展開各項緊急應變措施;必要時得邀集本部相關單位派員共同處理災害防救事宜。
(二) 本小組進駐人員,應接受本小組輪值主管之指揮、協調及整合。
(三) 本小組開設後,指揮官得視狀況召集本署相關單位召開防救災會報,瞭解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有關災情,並指示相關應變措施;各業務組及分署得依指揮官指示,指派所屬非輪值人員協助、聯繫及辦理勘查等相關災害應變作為。
(四) 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進駐人員應掌握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相關災情,隨時向執行長或輪值主管報告處理狀況。
(五) 進駐人員應詳實記錄本小組成立期間相關處理措施,送減災監測組彙辦。
(六) 各項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各單位依權責繼續辦理。
八、配合事項:
(一) 本署各單位應積極配合本小組、本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及派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人員之運作。
(二) 林班地之大規模崩塌警戒範圍評估、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查報、救助及災害防救與緊急應變事宜,由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辦理,並副知本署。
(三) 本署所屬分署應配合本作業規定,訂定或修正分署緊急應變小組相關作業規定。
九、降低開設等級及撤除時機:
氣象署解除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或豪雨特報後,或經減災監測組評估後續較無明顯致災之虞時,得由執行長請示指揮官後降低開設等級或撤除本小組(含分署緊急應變小組)。
十、獎懲
本小組成立期間,防救災作業成效卓著並有具體事蹟者,依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防災應變人員敘獎原則辦理敘獎;其執行不力致影響救災作業者,則依相關規定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