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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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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21.
    題:
    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支援地方政府因應土石流災害處理協助項目及程序規定」,名稱修正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支援地方政府因應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處理協助項目及程序規定」,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於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直 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經向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保局或林務局施工單價核定經 費後,回報水保局或林務局由相關計畫經費支援直轄 市、縣(市)政府或相關機關辦理。於災情狀況需要水保 局或林務局提供援助時,由水保局或林務局指派協調 人員,偕同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災情評估作業 及處理相關事宜。 五、支援作業方式: 直轄市、縣(市)政府接獲水保局或林務局通知支援災 害處理時,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
  • 322.
    題: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個案查定
    資料來源:
    單一窗口表單下載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限非直轄市,位於直轄市之土地請逕洽各直轄市政府。2.限山坡地供農業使用者;位於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及保安林地者,無須辦理查定。
  • 323.
    題:
    採購稽查小組稽查紀錄
    資料來源:
    行政透明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其屬營造 業法所定營繕工程者,投 標之土木包工業須登記於 工程所在地區之直轄市、 縣(市)或營造業法第11條 所定毗鄰之直轄市、縣 (市)。如有違反,屬投標 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 之規定。
  • 324.
    題:
    預告修正「土石流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30
    容:
    或大規模崩塌災害,致損 害重大,影響生活,由直 轄市、縣(市)政府發給 災害救助金, (三) 其他經直轄市、縣 (市)政府認定住 屋受損嚴重,非經 整修不能居住。 (三) 其他經直轄市、縣 (市)政府認定住 屋受損嚴重,非經 整修不能居住者。 但經直轄市、縣(市)政 府認定與生活相關聯之 屋內居住空間得視為住 屋範圍。房屋損 失數目及農田、漁塭受災 情形,由鄉(鎮、市、區) 公所報請直轄市、縣(市) 政府派員前往督勘及撥 款辦理救助。
  • 325.
    題:
    預告修正「土石流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30
    容:
    災害紀錄及其他基本資 料:各中央有關機關、直 轄市或縣(市)政府。 第三條 前條基本資料由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災害紀錄及其他基本資 料:各中央有關機關、直 轄市或縣(市)政府。 本條未修正。 第六條 遇有地形變動或重大災 害時,各土地管理機關、直轄 市或縣(市)政府應適時檢討 修正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 潛勢基本資料,並送本會審查。 第六條 遇有地形變動或重大災 害時,各土地管理機關、直轄 市或縣(市)政府應適時檢討 修正土石流災害潛勢基本資 料,並送本會審查。
  • 326.
    題:
    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29
    容:
      │      直轄市、縣(│        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方案之目標、政策方向及具體作為,    配合推動執行。
  • 327.
    題:
    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聯繫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29
    容:
      本注意事項所稱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指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之機    關、省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政風機構。
  • 328.
    題: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29
    容:
    前項所稱上級機關,於直轄市政府,為行政院;於縣(市)政府,為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於鄉(鎮、市)公所,
  • 329.
    題: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29
    容:
    監察院、各部、會、行、總處、局、署、院、省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與其所屬機關(構)及公營事業機構。
  • 330.
    題: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29
    容:
    第 5 條本款所稱地政人員,指中央及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及單位,依土地法令辦理地政業務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