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個案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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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私有地:
1.受理機關: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
2.受理對象: | 土地所有權人。 |
3.檢附文件: | 1.查定:申請書、國民身分證影本。 2.更正查定:申請書、國民身分證影本、近10年內無違規紀錄證明文件,如為原住民保留地,且為「宜農牧地」申請更正為「宜林地」或「加強保育地」及由「宜林地」申請更正為「加強保育地」者,另檢附「諮商同意切結書」。 |
4.處理步驟: | 經受理機關審查符合規定者,辦理圖資查定或更正查定作業,倘無法由圖資辦理者,函復申請人依規定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鑑界,地政事務所將鑑界日期分別通知本署及申請人會同辦理。 |
(二) 公有地:
1.受理機關: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
2.受理對象: | 土地管理機關。 |
3.檢附文件: | 1.查定:申請函。 2.更正查定:申請函、近10年內無違規紀錄證明文件,如為原住民保留地,且為「宜農牧地」申請更正為「宜林地」或「加強保育地」及由「宜林地」申請更正為「加強保育地」者,另檢附諮商同意切結文件。 |
4.處理步驟: | 經受理機關審查符合規定者,辦理圖資查定或更正查定作業,倘無法由圖資辦理者,函復申請機關(單位)依規定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鑑界,地政事務所將鑑界日期分別通知本署及申請機關(單位)會同辦理。 |
(三)注意事項:
1.限非直轄市,位於直轄市之土地請逕洽各直轄市政府。
2.限山坡地供農業使用者;位於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及保安林地者,無須辦理查定。
3.原住民保留地申請更正查定有下列情形應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另檢附「原住民保留地諮商同意切結書」:
(1)申請由「宜農牧地」更正為「宜林地」或「加強保育地」。
(2)申請由「宜林地」更正為「加強保育地」。
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其授權機關)申請國有地辦理查定案件,請依本署114年3月19日農保管字第1142667167號函,檢附「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申請案件自主檢核表」併同申請函提出申請。
(四)相關法規:
(五)山坡地範圍及查定結果查詢:行動水保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