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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核定施工之期限、 開工之申報、完工之申報、完工證明 書之發給及水土保持計畫之變更等事 項之辦法,於核發水土保持施 工許可證及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時, 準用之。 第六條 水土保持義務人應依中央主管核發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及水土 保持完工證明書。 三、審定水土保持規劃書。 前項施工標示牌應於取得水土保 持完工證明書後一個月內自行拆除。 第二十四條 水土保持計畫需分期施工 者,應於計畫中敘明各期施工之內持申報書失其效力,其已核發水土保 持施工許可證及完工證明書者,一併 失其效力: 一、未於第二十二條規定期限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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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並加強實施施工工作及完工檢查,並核發 水保完工證明書,讓周遭民眾安心,且有利於山坡地水土保持政策的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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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嚴重者甚至可予勒令停工;已達完工之案件,須申報完工並進行完 工檢查,檢查合格後由主管機關核發完工證明書(林裕益,2007)。 前三項規定,於核發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及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時,準用之。 參、 地方水土保持服務團 為推動山坡地環境資源保育、土石流災害預防、山坡地管理等工作,以減少土石流 災情及山坡地違規利用等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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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3-01
- 內容:
- 水土保持完工 申報書」、「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水土保持變更 設計差異對照表」。水土保持完工申報書」、「水土 保持完工證明書」、「水土保持變更設計差異對照表」、「水土保持 變更設計總工程造價差異對照表」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 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簡化水土保持書件個 水土保持完工申報書 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 字第 號 一、水土保持書件 名稱 □水土保持計畫(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案號: 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 qsxsar 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 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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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重要資訊及成果
- 發布日期:
- 2024-03-01
- 內容:
- 包括水保計畫(含水保規劃書)、簡易水保申報書、監造紀錄、施工監督檢查紀錄、竣工檢核表、施工許可證、完工申報書、完工證明書、變更設計差異對照表、變更設計總工程造價差異對照表、完工檢查紀錄表、水保計畫及規劃書檢核表等共13種,係配合運用無人航空載具進行水保計畫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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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標題:
- 112年農村好店輔導計畫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3-10-13
- 內容:
- 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7. 地形圖、都市計畫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圖 附件3 使用同意書 為推動農村發展及達到農產品地產地消之目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繳納自來水費/電費憑證 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地形圖、都市計畫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圖 附件3 使用同意書 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繳納自來水費/電費憑證 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地形圖、都市計畫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圖 附件3 使用同意書 為推動農村發展及達到農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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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標題:
- 112年農村好店輔導計畫申請須知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3-02-08
- 內容:
- 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繳納自來水費/電費憑證 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地形圖、都市計畫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圖 附件3 使用同意書 為推動農村發展及達到農產品地產地消之目標,向戶政單位申請) 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繳納自來水費/電費憑證 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地形圖、都市計畫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圖 附件3 使用同意書 為推動農村發展及達到農產品地產地消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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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核定施工之期限、 開工之申報、完工之申報、完工證明 書之發給及水土保持計畫之變更等事 項之辦法,於核發水土保持施 工許可證及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時, 準用之。 第六條 水土保持義務人應依中央主管核發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及水土 保持完工證明書。 三、審定水土保持規劃書。 前項施工標示牌應於取得水土保 持完工證明書後一個月內自行拆除。 第二十四條 水土保持計畫需分期施工 者,應於計畫中敘明各期施工之內持申報書失其效力,其已核發水土保 持施工許可證及完工證明書者,一併 失其效力: 一、未於第二十二條規定期限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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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核定施工之期限、 開工之申報、完工之申報、完工證明 書之發給及水土保持計畫之變更等事 項之辦法,應一次無息發還: 一、主管機關核發水土保持完工證明 書者。 二、依第七條執行代為履行完成後,於核發水土保持施 工許可證及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時, 準用之。 第六條 第六條水土保持義務人應依中 央主管機關規定格式,核發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及水土 保持完工證明書。 三、審定水土保持規劃書。 前項施工標示牌應於取得水土保 持完工證明書後一個月內自行拆除。 第二十四條 水土保持計畫需分期施工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