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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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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業部114年度「圖利與便民案例彙編」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5-06-12
    容:
    應課徵土地增值稅,嗣因地 主陳曉於107年欲將其配偶名下該土地之所有權移轉,遂以 配偶名義向鎮公所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下 稱農地農用證明書),作為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證明。
  • 2.
    題:
    農地移轉如何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以減免土地增值稅、贈與稅、遺產稅?
    資料來源:
    農地利用與管理
    發布日期:
    2024-10-25
    容:
    依據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7條規定,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都市土地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農地移轉如何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以減免土地增值稅、贈與稅、遺產稅?
  • 3.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並取得農業主管機 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 得分別檢具由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 關所出具文件, 田賦者,應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 證明書,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認定標準, 前項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 申請、核發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取得農 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得適用 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 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一、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或第 二項規定申請農業用地移轉不
  • 4.
    題:
    105年度「農地及農舍管理政策推動廉政研究」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另更於2007年1月10日農業發展條例修正第31條、第39條文,其中修正前之 第39條文第一項規定:「依第31條規定申請耕地所有權移轉者,應檢具農業用地 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耕地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證明書,向該管土地登記機關辦 理。
  • 5.
    題:
    農業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類目標準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3
    容:
    二、 申請承受耕地許可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一) 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作為佐證文件。
  • 6.
    題: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3
    容:
    第14-1條 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經該法律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得適用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一、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
  • 7.
    題:
    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2
    容:
    分別核發本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五、農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核發設置休閒農場之許可者。四、申請核發本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依下列規定計收:(一) 土地為單獨所有或公同共有者,依申請之土地筆數計收,第一筆收取新臺幣五百元;每增加一筆加收新臺幣三百元。
  • 8.
    題: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2
    容:
    六、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但申請承受依法拍賣耕地,無法取得者,免予檢附。六、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但申請承受依法拍賣耕地,無法取得者,免予檢附。六、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但申請承受依法拍賣耕地,無法取得者,免予檢附。五、申請承受依法拍賣耕地,無法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應敘明承受該耕地後適法使用之方式。五、申請承受依法拍賣耕地,無法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應敘明承受該耕地後適法使用之方式。
  • 9.
    題: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2
    容: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一、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請第7條 依本辦法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符合第六條第六款之共有人申請核發其應有部分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時,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之一:及本辦法第四條或第六條規定者,受理機關應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第12條 申請案件不符合規定,其情形可補正者,依第十一條規定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以一份為原則,申請者為同一申請案件要求核發多份證明書時,
  • 10.
    題:
    修正「辦理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作業處理原則」部分規定 (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9-22
    容:
    區)公所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前項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證明之申請書及勘查表 如附件七及附件本申請書僅供作為後續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證明文件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本申請書僅供作為後續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證明文件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一、鎮、市、區)公所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 業使用證明書。 前項農村再生 相關公共設施證明 之申請書及勘查表 十五、鎮、市、區)公所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 業使用證明書。 前項農村再生 相關公共設施證明 之申請書及勘查表 如附件七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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