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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經依產業創新條 例第六十五條規定,取得直轄市或縣 (市)工業主管機關核定發給之工業用 地證明書者,得在其需用面積限度內 以其毗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667 丁種建築用地︰ 依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五十三 條規定,已取得工業主管機關核定發 給之工業用地證明書者,或依同條例 第七十條之二第五項規定,取得經濟 部核定發給之證明文件者,得在其需 用面積限度內以其毗連非都市土地申 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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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取得直轄市或縣 (市)工業主管機關核定發給之工業用 地證明書者,得在其需用面積限度內 以其毗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五十三 條規定,已取得工業主管機關核定發 給之工業用地證明書者,或依同條例 第七十條之二第五項規定,取得直轄市或縣(市)工業主管機關核定發給之工業用地證明書者,得在其需用面積限度內以其毗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依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已取得工業主管機關核定發給之工業用地證明書者,或依同條例第七十條之二第五項規定,取得經濟部核定發給之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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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經依產業創新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取得直轄市或縣(市)工業主管機關核定發給之工業用地證明書者,得在其需用面積限度內以其毗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一、設置污染防治設備。 依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已取得工業主管機關核定發給之工業用地證明書者,或依同條例第七十條之二第五項規定,取得經濟部核定發給之證明文件者,得在其需用面積限度內以其毗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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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產業升級條例第五十 三條規定,取得工業主管機關核定發 給之工業用地證明書者,或依同條例 第七十條之二第五項規定,經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五十 三條規定,取得工業主管機關核定發 給之工業用地證明書者,或依同條例 第七十條之二第五項規定,經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取得工業主管機關核定發給之工業用地證明書者,或依同條例第七十條之二第五項規定,取得經濟部核定發給之證明文件者,經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取得工業主管機關核定發給之工業用地證明書者,或依同條例第七十條之二第五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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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經依產業創新條 例第六十五條規定,取得直轄市或縣 (市)工業主管機關核定發給之工業用 地證明書者,得在其需用面積限度內 以其毗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 丁種建築用地︰ 一、設置污染防治設備。 依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五十三 條規定,已取得工業主管機關核定發給 之工業用地證明書者,或依同條例第七 十條之二第五項規定,取得經濟部核定 發給之證明文件者,得在其需用面積限 度內以其毗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 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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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經依產業創新條 例第六十五條規定,取得直轄市或縣 (市)工業主管機關核定發給之工業用 地證明書者,得在其需用面積限度內 以其毗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 丁種建築用地︰ 一、設置污染防治設備。 依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五十三 條規定,已取得工業主管機關核定發給 之工業用地證明書者,或依同條例第七 十條之二第五項規定,取得經濟部核定 發給之證明文件者,得在其需用面積限 度內以其毗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 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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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經依產業 創新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取得直 轄市或縣(市)工業主管機關核定 發給之工業用地證明書者,得在其 需用面積限度內以其毗連非都市土 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一、設置污染防治設備。 依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五十三條規定,已取得工業主管機 關核定發給之工業用地證明書者, 或依同條例第七十條之二第五項規 定,取得經濟部核定發給之證明文 件者,得在其需用面積限度內以其 毗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丁 種建築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