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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併同申請案件資料核轉中央主管機關 審查,經審查許可者,由中央主管機 關核發承受耕地許可證明書,其有效 期間為一年。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 試驗研究機構持第二項承受耕地許可 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登記 機關應於土地登記簿註記「本筆土地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申請 許可承受」之經營利用計畫書及相關文件六份,並檢附 規費收據乙紙,請審查並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再審查及核發承受耕地許可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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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應併同申請案件資料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經審查許可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核發承受耕地許可證明書,其有效期間為一年。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持第二項承受耕地許可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登記機關應於土地登記簿註記「本筆土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申請許可承受」;於該土地移轉予自然人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