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移轉如何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以減免土地增值稅、贈與稅、遺產稅? 更新日期:113-10-25 瀏覽人次:1723 友善列印 展開社群分享 臉書推特LINE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如需列印網頁內容,請使用鍵盤Ctrl+P即可列印;如需將內容分享到各社群平台網站上,請點選連結進行分享:分享到臉書、分享到推特 依據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7條規定,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都市土地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 依據法令: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回前一頁 此段 JavaScript 提供回上一頁功能,若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請使用鍵盤 Backspace 或瀏覽器回上一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