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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51.
    題: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29
    容:
    無承受業務機關者,由原核定機關之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為之。第 10 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第四目及第三款第一目、第三目所定主管人員,為本機關所屬幕僚主管、機關首長及編階中將以上之部隊主官。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所定駐外機關,包括駐外使領館、以電子通信工具傳遞國家機密者,應以加裝政府權責主管機關核發或認可之通信、資訊保密裝備或加密技術傳遞。監印人憑主管簽署用印,不得閱覽其內容。第 23 條國家機密之封發方式如下:一、「絕對機密」及「極機密」之封發,
  • 552.
    題: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29
    容:
    第 2 條依本條例第二條規定,全國政風業務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第 3 條本條例第三條所稱中央與地方機關(構)及公營事業機構,指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
  • 553.
    題: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29
    容: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發布日期:民國 97 年 10 月第 20 條本款所稱主管人員,指依機關編制所置並執行主管職務之主管及副主管人員。第 21 條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施行。
  • 554.
    題: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29
    容:
    第 17 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公職人員因職務關係對同條第一項所列財產具有特殊利害關係者,指公職人員就其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對不動產或國內上市及上櫃股票之交易秩序或價格變動有相當影響力者。
  • 555.
    題:
    法務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處罰鍰額度基準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29
    容:
    涉及政府機關、公立學校以外之機關團體主管人員、董事、監察  涉及政府機關、公立學校主管人員之進用、任用、聘任:八十萬   涉及政府機關、公立學校以外之機關團體主管人員、董事、監察    涉及政府機關、公立學校主管人員之進用、任用、聘任:一百二    涉及政府機關、公立學校以外之機關團體主管人員、董事、監察    
  • 556.
    題:
    監察院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處罰鍰額度基準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29
    容:
    涉及政府機關、公立學校以外之機關團體主管人員、董事、監察  涉及政府機關、公立學校主管人員之進用、任用、聘任:八十萬   涉及政府機關、公立學校以外之機關團體主管人員、董事、監察    涉及政府機關、公立學校主管人員之進用、任用、聘任:一百二    涉及政府機關、公立學校以外之機關團體主管人員、董事、監察    
  • 557.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廉政會報設置要點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29
    容:
    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由本會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機關首長兼任之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    得由其職務代理人出席。應成立廉政會報,其運作得比照本要    點規定辦理;該會報委員由該機關單位主管兼任。
  • 558.
    題:
    廉政人員守則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29
    容:
    觸後將經過簽核;其為政風機構內辦理廉政業務人員,得循級向政      風系統主管為之。
  • 559.
    題:
    各機關政風機構設置標準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29
    容:
    第 12 條各級公營事業機構得設政風機構,其名稱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擬訂,報法務部核定。
  • 560.
    題:
    政風機構加強行政肅貪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29
    容:
    會長官或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或其他相    當之主管長官,送請監察院審查。  以下之員工,得建請層報上級各院、部、會長官或地方最高行政長官    或其他相當之主管長官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