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有407筆搜尋結果,共花費0.193秒
-
391.
- 標題:
- 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12-31
- 內容:
- 第三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上年度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執行成果及評鑑項目之法考核評定達八十分以上者,依下列基準獎勵之:一、直轄市 組(一)第一名:頒發獎牌一面,權責依下列規定辦理相關人員之敘獎:一、坡地金育獎:(一) 直轄市組:第一名,最高記一大功;第二名,最高記功二次; 坡地金育獎:經考核評定達八十分以上且列屬直轄市組前三名或縣(市)組前六名。依下列規定辦理相關 人員之敘獎:一、坡地金育獎:(一)直轄市組:第一 名,最高記一大 功;第二名,最 高記功二次;
-
39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11-30
- 內容:
- 土石流或大規模崩塌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給災害救助金,以維持其個人或家庭(三)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住屋受損嚴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但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與生活相關聯之屋內居住空間得視為住屋範圍。房屋損失數目及農田、漁塭受災情形,由鄉(鎮、市、區)公所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派員前往督勘及撥款辦理救助。住屋受災救助:每戶最高發給新臺幣二萬元,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轄區自然環境條件、財政狀況及受災損害情形自行發放。
-
39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11-19
- 內容:
- 警報訊號之發布方法如下:緊急疏散警報訊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發布之,並通知傳播媒體即時播報。警報訊號之發布方法如下: 緊急疏散警報訊號:由直轄 市、縣(市)政府、鄉(鎮、 一五五○赫茲,由低頻升 至高頻時間○.警報訊號之發布方法如下: 緊急疏散警報訊號:由直轄 市、縣(市)政府、鄉(鎮、 市)公所發布之,並通知傳 播媒體即時播報。救護車緊急前往災害現場 市、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 區公所發布之,並通知傳播 媒體即時播報。
-
39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08-30
- 內容:
- 於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經向農業部以下簡稱本回報農村水保署或林業保育署由相關計畫經費支援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相關機關辦理。由農村水保署或林業保育署指派協調人員,偕同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災情評估作業及處理相關事宜。五、支援作業方式:直轄市、縣(市)政府接獲農村水保署或林業保育署通知支援災害處理時,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於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直 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經向農業部 (以下簡稱本部)
-
39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11-06
- 內容:
- (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所訂立之縣(市)政府財力級次,其最高補助比率,第一級為百分之八十五、第二級為百分之九十、
-
39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2-09
- 內容:
-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水土保持法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規定,劃定直轄市以外山坡地範圍及其檢討變更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
397.
- 標題:
- 農業部農路養護管理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14
- 內容:
-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事項:1.養護計畫之審核。2.養護成果之考核。應於完工驗收後一個月內附具圖冊移交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五、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為養護農路,應禁止下列事項:六、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督導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養護工作;鄉(七、本部、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每年應視實際需要籌措或編列農路養護經費。
-
398.
- 標題:
- 農業部治山防災工程養護管理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13
- 內容:
- 於完工驗收後一個月內附具圖冊移交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平時之巡查、養護、管理工作。災工程跨越兩個行政區域以上者,移交前應由原興建機關協調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共同負責養護、管理。(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年應編列養護、管理及修復相關經費。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本會為主管機 關;林務局及水土保持 局為主辦機關;直轄 市、各縣(市)政府及林 務局、水土保持局等所 屬各單位為執行機關。於完工 驗收後一個月內 附具圖冊移交當 地直轄市、縣 (市)政府負責平 時之巡查、養護、 管理工作。
-
39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9-12-15
- 內容:
-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補助或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之各項工程,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受補助機關或輔辦機關(以下簡稱執行機關)應依照本要點處理。
-
40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9-11-25
- 內容:
- (2)學者專家、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四至六人。(3)本署一至三人。由承辦業務組或各分署自行審查,並得邀請學者專家一至二人或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審查。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出席外聘委員人數(包括學者專家及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人員)不得少於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始得開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三份、水土保持義務人、承辦技師、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各一份,本署(或分署)二份。 (2)學者專家、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四至六人。 (3)本署一至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