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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標題:
- 整體性治山防災計畫
- 資料來源:
- 施政計畫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針對崩塌地及土 石流區域,具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並由中央 主管機關設置或指定管理機關,擬定長期水土保持計畫,以保育水土資 源,減免災害及保障人民 生命財產安全。 特定水土保持區保育治理 經劃定公告之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應擬訂長期水土保持計畫書 ,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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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標題:
- 整體性治山防災計畫
- 資料來源:
- 施政計畫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針對崩塌地及土 石流區域,具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並由中央 主管機關設置或指定管理機關,擬定長期水土保持計畫,以保育水土資 源,減免災害及保障人民 生命財產安全。 特定水土保持區保育治理 經劃定公告之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應擬訂長期水土保持計畫書 ,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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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資料來源:
- 整體性治山防災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經劃定公告之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應擬訂長期水土保持計畫書,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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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資料來源:
- 農村再生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D、 重劃建設完成後之公共設施管理維護,依農村社區土 地重劃條例第30條規定以各該公共設施主管機關為 管理機關,並負責後續維護管理工作;依上開條例第 29條規定,抵費地標售、讓售所得價款,除抵付重 劃負擔費用外,餘款留供農村社區之建設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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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二、借用或撥用之山坡地屬於公有者,由原所有或管理機關 收回。 三、山坡地為私有者,停止其使用。 二、借用、撥用之土地屬於公有者,由原所有或管理機關收 回。 三、土地為私有者,停止其開發。 前項各款之地上物,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依限收割或 處理;屆期不為者,主管機關得會同土地管理機關逕行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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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土地管理機關或地政機關與地政士(代書)。 27 另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 14 規定,行賄者 就算是行賄目的只要求公務員做不違背職務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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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標題:
- 整體性治山防災計畫書
- 資料來源:
- 施政計畫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針對崩塌地及土 石流區域,具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並由中央 主管機關設置或指定管理機關,擬定長期水土保持計畫,以保育水土資 源,減免災害及保障人民 生命財產安全。 特定水土保持區保育治理 經劃定公告之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應擬訂長期水土保持計畫書 ,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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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標題:
- 整體性治山防災計畫書
- 資料來源:
- 施政計畫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針對崩塌地及土 石流區域,具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並由中央 主管機關設置或指定管理機關,擬定長期水土保持計畫,以保育水土資 源,減免災害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特定水土保持區保育治理經劃定公告之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應擬 訂長期水土保持計畫書,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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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標題:
- 農路維護資訊
- 資料來源:
- 公共設施維護管理
- 發布日期:
- 2024-10-17
- 內容:
- 一、法規依據:農路養護管理要點二、三層管理機關:(一) 上級機關:農業部(二) 主管機關: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三) 主辦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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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07
- 內容:
- 廢止公告劃定「苗栗縣南庄鄉鹿場部落崩塌地特定水土保持區」之部分面積,經變更後之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仍指定為苗栗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