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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並得優先 納入河川管理機關採售分離專案申購 辦理。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用,並於三十日內報當地河川管理機 關補辦申請許可。以 下簡稱跨河建造物機關)應將重建初 步構想書送當地河川管理機關,其內 容應包括重建工程所在位置、橋梁長 度、最小跨距、 當地河川管理機關收到前項之重 建初步構想書時,應於二十日內邀集 跨河建造物機關及工程鄰近之許可使 用機關(河川管理辦法 第四十六條等規定,向當地河川管理 機關申請相關施工許可。 第七條 各級政府為防止危害公共安全 緊急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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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2-01
- 內容:
- 第二十九條規定先行使 用,並於三十日內報當 地河川管理機關補辦申 請許可。以下簡稱跨河 建造物機關)應將重建初 步構想書送當地河川管 理機關,其內容應包括重 一、 本條新增。 當地河川管理機關 收到前項之重建初步構 想書時,應於二十日內邀 集跨河建造物機關及工 程鄰近之許可使用機關 ( 河川管理辦法第四十六 條等規定,向當地河川管 理機關申請相關施工許 可。 第七條 各級政府為防止 危害公共安全緊急需得 先行使用,並於三十日 內補辦申請許可;河川 管理機關於必要時,得 命其採取適當之補救措 施後許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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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1-23
- 內容:
- 得依河川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並得優先納入河川管理機關採售分離專案申購辦理。 辦理災害災區民眾安置 土石者,得依河川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並得 優先納入河川管理機關採 售分離專案申購辦理。九條所稱為防止危害公 共安全緊急需要者,為簡 化行政程序,得依該條規 定,先行使用並於三十日 內補辦申請許可程序,且 得納入河川管理機關採 售分離之專案採購優先 辦理,爰參考「公用氣體 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 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 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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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12
- 內容:
- 第二十九條規定先行使用, 並於三十日內報當地河川 管理機關補辦申請許可。 前項跨河建造物之辦以下簡稱跨河建造 物機關)應將重建初步構想 書送當地河川管理機關,其 內容應包括重建工程所在位 置、 當地河川管理機關收 到前項之重建初步構想書 時,應於二十日內邀集跨河 建造物機關及工程鄰近之許河川 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等規 定,向當地河川管理機關申 請相關施工許可。 第七條 各級政府為防止危 害公共安全緊急需要,得先行使用,並於 三十日內補辦申請許可;河 川管理機關於必要時,得命 其採取適當之補救措施後 許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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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四) 未依第一目公告之河段,經河川管理機關依河川實際水路所及、土地編定使用與權屬或其他相關資料認定之範 十、河川圖籍:指河川管理機關依本法劃定之河川區域、水道治理計畫線及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線之圖說。 第十七條 為維持河川治理通洪斷面,河川管理機關所為疏濬等必要工程,除施設防護工程所需用地或辦理疏濬後其土地無 中央管河川河防建造物之搶修,由該管河川管理機關辦理。 第十九條 直轄市、縣 ( 三、經河川管理機關或授權執行機關核准之治理工程及必要工程所在施工區域。 四、其他為確保河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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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未依第一目公告之河段,經 河川管理機關依河川實際水 路所及、土地編定使用與權 屬或其他相關資料認定之範 十、河川圖籍:指河川管理機關依本 法劃定之河川區域、水道治理計 畫線及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線 第十七條 為維持河川治理通洪斷面, 河川管理機關所為疏濬等必要工程, 除施設防護工程所需用地或辦理疏濬 中央管河川河防建造物之搶修, 由該管河川管理機關辦理。 第十九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或鄉 基於其事業安全需要,需辦理疏 濬時,應經河川管理機關許可後辦理 之。 第四十三條 申請採取土石許可使用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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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未依第一目公告之河段,經 河川管理機關依河川實際水 路所及、土地編定使用與權 屬或其他相關資料認定之範 十、河川圖籍:指河川管理機關依本 法劃定之河川區域、水道治理計 畫線及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線 第十七條 為維持河川治理通洪斷面,河 川管理機關所為疏濬等必要工程,除施 設防護工程所需用地或辦理疏濬後其 中央管河川河防建造物之搶修,由 該管河川管理機關辦理。 第十九條 直轄市、縣 (市) 三、經河川管理機關或授權執行機關 核准之治理工程及必要工程所在 施工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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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一) 位於中央管河川且屬河川管理機關與水土保持法主管機關訂定治理界點(以下簡稱治理 界點)管河川且非屬水土保持、林業經營範 圍者,應由河川管理機關本於權責辦理疏濬清除淤積土石,以增加排洪斷面,河道淤積土石無立即安全影響者,得由河川管理機關依河川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及「經濟部水 利署辦理中央管河川土石可採區規劃 未依第一目公告之河段,經 河川管理機關依河川實際水 路所及、土地編定使用與權 屬或其他相關資料認定之範 十、河川圖籍:指河川管理機關依本 法劃定之河川區域、水道治理計 畫線及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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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一) 位於中央管河川且屬河川管理機關與水土保持法主管機關訂定治理界點(以下簡稱 治理界點)管河川且非屬水土保持、林業經 營範圍者,應由河川管理機關本於權責辦理疏濬清除淤積土石,以增加排洪斷面,河道淤積土石無立即安全影響者,得由河川管理機關依河川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及「經濟 部水利署辦理中央管河川土石可採區規劃 未依前三目公告之河段 ,經河川管理機關依河 川實際水路所及、用地 範圍線、土地編定使用 與權屬或其他相 十、河川圖籍:指河川管理機關依 本法劃定之河川區域、水道治 理計畫線及用地範圍線之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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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未依第一目公告之河段,經 河川管理機關依河川實際水 路所及、土地編定使用與權 屬或其他相關資料認定之範 十、河川圖籍:指河川管理機關依本 法劃定之河川區域、水道治理計 畫線及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線 第十七條 為維持河川治理通洪斷面,河 川管理機關所為疏濬等必要工程,除施 設防護工程所需用地或辦理疏濬後其 中央管河川河防建造物之搶修, 由該管河川管理機關辦理。 第十九條 直轄市、縣 (市) 三、經河川管理機關或授權執行機關 核准之治理工程及必要工程所在 施工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