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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8-07-14
- 內容:
- (二)申請窗口: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三)申請時間:申請單位應於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向所屬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七、公開閱覽時間地點: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各農村社區申請文件後,應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及農村社區公開閱覽十四天,並彙集相關意見,作為審查之參考。八、審核程序:(一)審查小組:由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邀集審查委員至少七人,組成農村再生計畫審查小組(委員包括學者專家至少四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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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8-03-24
- 內容:
- 本執行計畫係配合年度防汛期前之防災整備,針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核准之山坡地開發案件,五、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實地訪查時,應備妥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核定文件及施工檢查紀錄等,由本署製作紀錄(如附表),函送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水土保持義務人及承辦監造技師(無者免)如涉及違反水土保持法或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查處並限期改正完成。會議紀錄報告事項第四 案決定,為加強督導,一百十三年度起汛期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開發 案件臨時防災抽查,除水土保持計畫二件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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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6-01-12
- 內容:
- 務或目的事業主管所屬機關機關(單位)地方行政首長直轄市、縣(市)政府災害權責機關(單位)或中央機關所屬機關(單位)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119)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機關(單位)民眾或有關單位報案報案災害訊息災害訊息寒害森林火災動植物疫災農糧署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務或目的事業主管所屬機關機關(單位)地方行政首長直轄市、縣(市)政府災害權責機關(單位)或中央機關所屬機關(單位)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119)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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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5-09-14
- 內容:
- 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所訂定之縣(市)政府財力級次,其最高補助比率,第1級為85%、第2級為90%、第3級為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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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
- 標題:
- 山坡地保育利用貸款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5-03-25
- 內容:
- 且其貸款資金運用計畫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水土保持局)所屬分局或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可。六、本貸款之主辦機關為水土保持局所屬分局或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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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4-12-23
- 內容:
- 防救災資源建檔: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建立保全住戶名冊: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鄉(鎮、市、區)公所調查,建立土石流潛勢溪流及大規模崩塌潛勢區保全住戶與緊急聯絡人名冊(含弱勢族群),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本工作應於每年防汛期前校核更新,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年彙整確認鄉(鎮、市、區)公所完成情形呈報內政部,並副知農業部及原民會。 避難收容處所整備: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鄉(鎮、市、區)公所考量交通特性及弱勢族群之特殊需求完成避難收容處所之相關設施及生活物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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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4-09-02
- 內容:
- 四、統一申請窗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五、申請單位:鄉(鎮、市、區)公所、軟體及硬體補助總額以不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為原則;每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每年度最高補助經費以不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為限。落實農村社區總體營造之精神,由下而上的社區自主提案,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確實轉知轄內符合本要點第五點規定之機關附件二/PDF檔)併同相關附件,向所屬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審核機制:(採二階段審查)(一)初審由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彙整申請案件後,邀集審查委員至少七人(包括學者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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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4-08-31
- 內容:
- 委託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二、直轄市政府得委任所屬下級機關辦理。三、縣(市)政府得委辦鄉(鎮、市、區)公所辦理。水土保持計畫內容(國道適用)」、「水土保持計畫內容(省(直轄市)、縣、鄉道適用)」、「水土保持計畫內容(國道、省(直轄市)、縣、鄉道外之其他道路適用)」、「水土保持計畫內容(鐵路適用)」水土保持計畫內容(國道適用)」、「水土保持計畫內容(省(直轄市)、縣、鄉道適用)」、「水土保持計畫內容(國道、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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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3-06-10
- 內容:
- (二) 每年三月底前由公所選定地點後,提送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政府)彙整審查,再由縣市政府函報本署所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 (二)每年三月底前由公所選 定地點後,提送直轄市、 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 市政府)彙整審查,再由 縣市政府函報本局所轄 分局(以下簡稱分局) (二)每年三月底前由公所選 定地點後,提送直轄市、 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 市政府)彙整審查,再由 縣市政府函報本局各分 局(以下簡稱分局)審定 後,由分局報本局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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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2-05-31
- 內容:
- (如附表一/PDF檔)向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實地勘查後,填列「集村興建農舍獎勵補助申請名冊」(如附表二/PDF檔)函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申請人於農舍興建完成取得使用執照後,報請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實地查驗合格後發給補助款。(三)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十一條訂定之農舍標準圖。集村興建農舍公共設施補助申請表」一式二份(如附表三/PDF檔)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直轄市、縣(市)政府經實地勘查核定後,函報水土保持局撥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