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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計畫暨實質建設計畫試辦作業規定(99.6.23停止適用)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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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計畫暨實質建設計畫試辦作業規定(99.6.23停止適用)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水保農字第0971843741號函訂定發布全文20點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水保農字第0991875375號函停止適用

法規內容

一、目標:為推動農村再生計畫,建立富麗新農村的目標,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實施期程:自九十七年五月二十日起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實施範圍:農村社區,指非都市土地既有一定規模集居聚落及其鄰近因整體發展需要而納入之區域。

四、本規定所稱農村再生計畫,指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係由農村社區居民依據在地發展需要研提之四年整體建設及活化再生計畫。

(二)農村再生計畫之擬訂,須由農村社區內在地組織及團體之代表整合為農村再生促進會,依社區整體規劃,提出構想及實施標的,討論並取得共識後,依據在地發展需要而擬訂。
 

五、農村再生計畫應至少包括下列項目:

(一)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

(二)公共設施建設。

(三)個別宅院整建。

(四)產業活化。

(五)文化保存與活化。

(六)生態保育。

(七)土地管理。

(八)後續管理維護。

(九)財務計畫。

(十)其他具發展特色項目。

六、農村再生計畫申請程序(作業流程如附件一):

(一)申請單位:由農村社區內之在地組織及團體整合為農村再生促進會,並推舉其中依法立案之單一社區組織為代表。

(二)申請窗口: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三)申請時間:申請單位應於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向所屬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四)申請文件:農村再生計畫十五份。(格式如附件二)。

七、公開閱覽時間地點: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各農村社區申請文件後,應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及農村社區公開閱覽十四天,並彙集相關意見,作為審查之參考。

八、審核程序:

(一)審查小組:由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邀集審查委員至少七人,組成農村再生計畫審查小組(委員包括學者專家至少四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水土保持局)該轄區之分局代表及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內相關業務單位代表等)組成審查小組,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召開審查會。

(二)審查方式:由農村再生計畫審查小組召開審查會議,由各農村社區簡報說明及備詢,審查小組應依據計畫書內容、簡報說明及參酌公開閱覽之各項意見,依審查評分表予以評分。

(三)審查評分:依農村再生計畫審查評分項目及說明表評定A、B、C三個等級。(如附件三)

(四)審查結果及通知:評定為A或B等級者,經補足相關文件後,簽陳縣(市)政府首長核可後,據以核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函知申請單位;評定為C等級者,辦理退件,並請申請單位依審查委員意見修正計畫內容或補齊相關文件及資料,於十五日內重行提報申請複審。

九、實施方法:

(一)農村社區應依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針對年度建設項目及經費需求,研擬年度農村再生建設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四),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轄內各社區之農村再生計畫建設申請項目,訂定農村建設項目及優先順序,研擬年度農村再生實質建設計畫,送水土保持局審核後實施。

(三)農村再生實質建設計畫執行分工為:

1.一百萬元以上公共建設,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或水土保持局所屬各分局等公部門執行。

2.未達一百萬元者,由農村社區已立案組織執行或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水土保持局所屬各分局等公部門執行。

十、農村再生實質建設項目:

(一)人行步道、社區道路、溝渠及簡易平面停車場。

(二)公園、綠地、廣場、運動、文化及景觀休閒設施。

(三)自用自來水處理、水資源再利用設施。

(四)污水處理、垃圾清理或資源回收設施。

(五)傳統建築、文物、埤塘等景觀生態設施。

(六)閒置空間再利用、意象塑造與環境綠美化及景觀維護等設施。

(七)水土保持及防災設施。

(八)網路及資訊之基礎建設。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

十一、農村再生實質建設計畫作業流程:(審查作業程序如附件五)

(一)第一階段(初審):

1.申請單位:經核定農村再生計畫之農村社區。

2.申請窗口:直轄市或各縣(市)政府。

3.申請時間:申請單位應於九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向所屬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4.申請文件:年度農村再生建設申請書十二份。

5.審查方式: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各農村社區之農村再生建設申請書後,由農村再生計畫審查小組辦理審查(初審),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召開審查會,並得依實際需要進行現場實勘。

6.審查結果及處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審查結果,排列各項建設之優先順序,擬訂年度農村再生實質建設計畫,提報水土保持局辦理複審。

(二)第二階段(複審):

1.申請單位: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2.申請窗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3.申請時間:申請單位應於九十七年九月十五日前向水土保持局提出計畫申請。

4.申請文件:年度農村再生實質建設計畫 (格式如附件六)十二份。

5.審查組織:由水土保持局邀集審查委員至少七人(委員包括學者專家至少四人、相關部會代表及水土保持局代表)組成審查小組,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召開審查會。

6.審查方式:由審查小組以公平、合理原則進行審查,必要時得依據實際需要辦理現場實勘,審查委員審查結果應排列各項建設之優先順序為優先辦理、計畫可行及視經費研處等三等級。

7.審核結果及通知:由水土保持局依據審查結果及經費額度,報請核定,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及函知申請單位、各農村再生促進會,以執行實質建設計畫。

十二、農村再生實質建設計畫公共設施項目優先順序排定原則:

(一)無用地取得問題。

(二)已訂定社區公約。

(三)可達農村社區整齊清潔及美觀。

(四)公共設施改善具急迫性。

(五)受益人口數高者。

(六)不涉及土地變更編定。

(七)可突顯地方特色及農村風貌。

(八)可促進農村社區整體發展。

(九)不需實施水土保持計畫或環境影響評估者。

(十)社區支持度及參與意願高者。

(十一)符合生態保育及自然環境保護。

(十二)已有相關社區組織或團體協助推動。

(十三)其他特殊事項。

十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審查農村再生實質建設工程之規劃、設計相關書件,其審查原則如下:

(一)合社區居民需要。

(二)符合設施減量:利用既有設施進行改善並活化再利用,避免興闢不必要之硬體建設;現有植栽應儘量保留。

(三)人行步道、社區道路、廣場、停車場宜採透水鋪面,以涵養水源。

(四)綠美化之植栽儘量以當地原生樹種之苗木栽種,並避免盆栽。

(五)農村社區污水處理設施應儘量納入鄰近系統處理,並採用人工濕地自然淨化方式辦理,以兼顧生態環境。

(六)針對混凝土化之公共設施硬體,其四周需規劃有適當之植栽區。

(七)符合生態工程之原則:對於水圳、溝渠、埤塘或生態池等現有水環境,應減少混凝土之工程施作,設置必要緩衝綠帶及步道,兼具生態保護之適宜工法,以營造永續生態之多樣環境。

(八)應符合儉樸理性之規劃設計,社區應維持農村特色與整體景觀,區內道路之改善配合自然地形地貌,不得破壞特殊地景或老樹,沿道路兩側施設綠籬及栽植喬木。

十四、經費處理原則:

(一)經費來源:由中央、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二)計畫核定後,執行單位應依工作或預算執行進度或合約規定,分次申請撥付經費。

若執行單位為農村社區組織者,得於年度農村再生建設申請書中註明預付款之條件,計畫核定後得依所提條件,製據申請預付款,惟預付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核定經費百分之三十,另計畫完工後依補助比例決算經費撥付餘款。

(三)年度各分項核定經費執行期限至當年度年底為原則。

(四)補助款處理原則:

1.地方配合款依據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其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

2.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列之配合款,按地方財政狀況分級,配合款比例為百分之二十、百分之十五及百分之十等三級。未能足額提列者,以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發生權責總數為準,按比例扣減補助經費;未編列者,不予補助。

3.受補助單位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4.核定計畫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變更用途。

十五、管理與維護:

(一)農村再生計畫社區整體規劃內容,應配合地方景觀特色,兼顧經濟、安全及實用性,以利後續管理維護。

(二)農村再生實質建設計畫公共工程完工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並視地區條件辦理委外經營,或交由農村社區、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團體認養,以確保公共設施永續管理及維護品質。

(三)申請單位應依農村再生計畫,擬訂後續管理與維護項目,編制專責維護與管理或認養組織,由申請單位督導與管理。

十六、監督方式:

(一)為掌握進度及品質管控,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配合水土保持局,自年度計畫核定後依規定填報相關管制表格。

(二)品質管制:管制各工作階段實質內容或施工品質,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全民監督公共工程實施方案及水土保持局工程品質抽驗補充規定等相關法令、手冊、施工規範辦理,以確保施工品質並落實全民監工。

(三)為掌握計畫進度與品質,水土保持局及各分局將於執行期間進行訪視、輔導、查核及評鑑,受補助單位應配合辦理,並提供所需資料。

(四)受補助單位應於每月五日前,按水土保持局之規定與期限,填報工程管考進度資料、經費支出狀況及社區參與人員辦理情形(水土保持局工程管考系統網站http://mis.swcb.gov.tw/),該單位配合情形作為日後補助審核之重要參據。

十七、考核作業:

(一)考核機制:水土保持局得邀請相關部會及農村規劃、景觀、地政、建築、工程等方面專家學者會同考核。

(二)考核方法:農村社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年度計畫考核表(如附件七)辦理自評;水土保持局得至農村社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實地考核或參酌其所送考核表自評結果進行書面考核。

(三)考核期間:於次年二月底前辦理。

(四)評分基準:依年度計畫考核表評定成績,複評總成績分為優等、甲等、乙等及丙等。複評總分數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

(五)考評執行成效不佳者,除將評比結果函請受補助地方首長加強督促外,將列入紀錄,並作為未來審查之參據。

十八、獎懲作業:

(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水土保持局各分局得依水土保持局評分結果辦理獎懲。其獎懲如下:

1.經評核為優等者,主辦人員記功一次、主辦單位相關主管各嘉獎二次;經評核為甲等者,主辦人員嘉獎二次、主辦單位相關主管各嘉獎一次。主辦人員有多項年度計畫得予敘獎,其累計最高敘獎額度以一大功為限;主辦單位相關主管人員同時主管多項計畫者,以成績最佳年度計畫之等第辦理敘獎。

2.經評核為丙等者,主辦人員、主辦單位相關主管各申誡一次。

3.經評核為乙等者,不予獎懲。

(二)考核成績優等之農村社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列為考核年度之次年度優先補助地區;考核成績丙等之農村社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原則不予列入考核年度之次年度補助地區。

十九、年度計畫執行如有下列情形者,水土保持局得刪減、追繳或終止農村社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農村再生實質建設經費:

(一)未依計畫實施者,得視情形刪減或終止計畫經費。

(二)辦理農村社區整體規劃、工程設計及工程發包施作等作業,已逾完成期限,經限期改善,逾期仍未完成者,應終止或追繳計畫經費。

(三)農村社區阻礙施工因素,應由申請單位自行排除,有影響作業進度者,經督導其限期改善,逾期仍未完成者,視情形刪減或終止計畫經費。

(四)農村社區公共設施改善地區施工進度連續二個月落後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而未改善者,視情形刪減計畫經費。

(五)其他執行進度或經費支用落後,經限期改善,逾期未完成者,視情形刪減或終止補助經費。

二十、其它遵行事項:

(一)經核定之工程規劃設計及實施期間,農村再生促進會、已立案社區組織及農村社區居民應共同參與,並得諮詢農村、景觀、地政、建築、工程等專家、學者,提供相關意見。

(二)農村再生實質建設相關工程之設計預算書審查、發包、施工、驗收及變更設計等,應依「政府採購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工務處理要點」、「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委辦工程注意事項」等規定辦理。

(三)工程經公告招標三次仍流標者,除特殊原因報水土保持局核准外,得取消其計畫經費。

(四)水土保持局及各分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不定期至施工地區查核或督導,以確保工程品質。

(五)工程需辦理變更設計者,執行單位得以不超過原核定計畫經費,且符合原核定計畫目的與實施範圍之原則辦理,經費超出核定經費部分,除有賸餘款經水土保持局同意得以支用外,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自行編列經費支付。

(六)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年底轄區內有未完工地區需辦理經費保留時,應於年底前提出保留款申請,並提報保留款申請書(如附件八),向水土保持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保留,水土保持局得視實際情形決定經費保留與否及保留期限。

(七)對於計畫執行落後、因土地權屬或其他原因等致無法執行,經限期亦未能改善者,水土保持局得視情形暫停撥付、予以調整或逕予取消計畫經費。

(八)因工程進度、經費及品質執行績效不佳等情形,經刪減、終止或追繳計畫之經費,得由未獲補助之年度計畫辦理地區依序遞補,並依管考結果作為次年度核定計畫經費之參據。

(九)農村社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核定年度計畫內容確實執行,並繳交農村社區公共設施相關成果資料,相關執行成效之考核,得列為未來年度計畫核定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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