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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資料來源:
- 農村再生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壹、計畫緣起一、依據99 年8 月4 日總統公布施行「農村再生條例」規定,促進農、山、漁村(以下簡稱農村)永續發展及農村活化再生,改善基礎生產條件,維護農村生態及文化, 150 壹、計畫緣起 一、 依據99年8月4日總統公布施行「農村再生條例」規定,促進農、山、 漁村(以下簡稱農村)永續發展及農村活化再生,改善基礎生產條件,維 護農村生態及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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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請問您對於108年5月22日總統公布新修正政府採購法有關修正內容之瞭解程度 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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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局於2008年起擬訂農 村再生條例,並於2010年8月4日由總統公布施行,期望結合農業生產、產業 文化、水保局長、警政署長、勞委會主委、農委會主委、總統也 到我們社區,所以那一段時間,我們社區的人很有成就。有成效出來會 變成別人的功勞,因為是別人推行的,我當總統我不推行這個,我個人覺 得政策應該要有延續性。我講104年有一個事情,我是參加104年農村英雄 領航獎,12月30號就是馬總統召見,然後到農委會吃飯兼開會,他也是 跟你說,1500億才花300出頭,還有1100多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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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我們講的是一個農村集村之後,農舍建地化,這才能一勞永逸 解決,因為這個問題已經換了三個總統,這個爯本已經翻了三個爯本,都 沒辦法解決,因為你沒釜底抽薪一勞永逸,我永遠卡在農舍、農民資格, 我蓋房子尌犯法,這些現在的老人家還是很怕三七五租約,所以也在農業發展條例 特別將耕地三七五租約這一部分凍結,尌在89年1月26號,也尌總統兯 布農業發展條例那一天開始,所有新的租賃制度完全由出租人跟承租 人雙方去議定,尌是說出租的人怎麼租,我用這個東西時常在跟農民 宣導這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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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貳、 農村社區之產業活化 李總統在民國88年第四次全國農業會議開幕致詞時提示:「農業不僅是一項經濟 性產業,更是一項多功能的策略性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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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關於臺灣的山坡地開發,先總統 蔣公即有如次之言:「山坡地之保育 與利用,我已迭次提及,應設法趕快進行。 H2 關說當然一定有,我們也找立委去關說,因為不找根本他就不做,我們也不 小心踩到總統的底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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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2008 年農委會因應各界對農業改革的聲浪,及馬英九總統的「愛台 十二項建設」的計畫,致力推動「全民農業」的政策以「健康、效率、那剛才我也有聽這位參與人在講的,其實, 在我早期我所聽到的,我們的農村再生,馬總統的用意並不在於說, 我要去照顧你農業什麼那一些,並不是在於,他是希望能夠推化我 們整個台灣所有的社區, 人員 內容 T 農村再生是馬總統一個很好的政策,但是一、兩千億的經費這麼多, 現在都在原地踏步,這些經費都是被培根團隊拿走,社區的居民來 上課好像是在幫人家簽名背書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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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在網路上發布 監察院 分局局長 1999專線 總統府 原住民委員會 技師公會 林務局 不知道檢舉管道 不會提出檢舉2% 總統府2 0.2% 原住民委員會1 0.1% 技師公會1 0.過了兩年以後行政院有一個專 款,說總統府交代,行政院就是說由我們水保局去做一個野溪整治的工程,他們 也察覺到,那一年我們的下游南湖地區,整條南湖溪, A 查緝工作沒有完全,這一點就是說,上次總統大選之後不是說各地區都有農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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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4% 總統府 5 0.4% 水利局 5 0.4% 法務部 4 0.除了太平的一個里沒有爭取到而已,因為那個區當年李登輝總 統說要做為水庫,要從國姓那邊引水到這做水庫。當時蔣總統都帶一些老兵過來,那他們都 退休了,就拿山坡地來種植,年輕人可能不知道,里長這輩的可能就比較知道,然後山林警察就把他叫下來,就會問他為什麼偷開山, 他就說蔣總統帶我們到臺灣來,我們現在一無所有,他只是想開一些土地為了 生存,已經報告兩次,行政院 擋住,我們都知道,只要總統選舉選完一定會報告,所有山坡地的房子一定 會大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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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4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第一項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其範圍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 二、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 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