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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4-06-14
- 內容:
- 另為本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向機關據實表明身分關係,並填復「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行為前, 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前項但書第三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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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0-11
- 內容:
- 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 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 行為。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 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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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0-04
- 內容:
- 另為本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向機關據 實表明身分關係,並填復「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行為 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 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 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 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前項但書第三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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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5-31
- 內容:
- 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行為前, 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前項但書第三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本表由機關團體填寫 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30日內,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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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2-11-21
- 內容:
- 另為本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向機關據實表明身分關係,並填復「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 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 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 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 之。但屬前項但書第三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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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30
- 內容:
- 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前項但書第三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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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9
- 內容:
- 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者,依本法 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裁罰之罰鍰基準如下:五、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為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未主動於申請 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或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未 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者,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裁罰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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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9
- 內容:
- 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者,依本法 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裁罰之罰鍰基準如下:五、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為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未主動於申請 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或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未 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者,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裁罰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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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標題: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1-11-08
- 內容:
- 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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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標題:
- 農村區域亮點計畫補助作業規範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08-09
- 內容:
- 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 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 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 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前項但書第三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行為前, 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