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或農村教育宣導相關活動補助受理申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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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水土保持或農村教育宣導相關活動補助受理申請案件
補助名稱:水土保持或農村教育宣導相關活動補助。
申請時間:自114年1月1日至114年經費用罄為止)。如114年度預算尚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屆時如經刪減或凍結,本署得調整計畫金額或配合調整申請時程,歡迎有意者申請。
補助項目:含「場地佈置費」、「場地租金」、「器材租借費」及「文宣印刷費」等。
資格條件:社團法人及經政府立案核准設立之非營利性民間團體。
審查方式:申請單位檢附相關資料(活動計畫書、經費概算表、立案證書影印本),續由本署依申請案活動辦理時間前3個月內申請原則進行審查,資料缺漏者則函復依限補正,資料完備者予以核定。
每案金額上限:1.2萬。
總核定案:220案。(112年第1季35案、第2季100案、第3季60案、第4季25案)
總預算金額:264萬元。
補助或交易對象應自行確認是否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並注意本法第14條相關限制之規定。另為本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向機關據實表明身分關係,並填復「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予機關。違反前述規定者,依本法第18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