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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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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休閒農場申設管理與查核作業系統教育訓練【業者班】1(複製)
    資料來源:
    活動快訊
    發布日期:
    2025-06-18
    容:
    資料調閱精確化並兼顧程序簡化之目的,爰本署建置「休閒農場申設管理與查核作業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並透過實機電腦操作與演練之教育訓練形式,使直轄市、縣(市)政府承辦人員、休場及代辦業者瞭解系統相關流程與操作方式,藉以提升休場管理成效。
  • 2.
    題:
    休閒農場申設管理與查核作業系統教育訓練(政府基礎班)1
    資料來源:
    活動快訊
    發布日期:
    2025-06-17
    容:
    資料調閱精確化並兼顧程序簡化之目的,爰本署建置「休閒農場申設管理與查核作業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並透過實機電腦操作與演練之教育訓練形式,使直轄市、縣(市)政府承辦人員、休場及代辦業者瞭解系統相關流程與操作方式,藉以提升休場管理成效。
  • 3.
    題:
    休閒農場申設管理與查核作業系統教育訓練【業者班】1
    資料來源:
    活動快訊
    發布日期:
    2025-06-17
    容:
    資料調閱精確化並兼顧程序簡化之目的,爰本署建置「休閒農場申設管理與查核作業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並透過實機電腦操作與演練之教育訓練形式,使直轄市、縣(市)政府承辦人員、休場及代辦業者瞭解系統相關流程與操作方式,藉以提升休場管理成效。
  • 4.
    題:
    修正「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補助直轄市與縣(市)政府維護改善農路橋梁及交通安全設施、跨野溪橋涵瓶頸段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5-06-06
    容:
    附修正「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補助直轄市與縣 (市)政府維護改善農路橋梁及交通安全設施、跨野溪橋涵瓶頸段作業要點」修正「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補助直轄市與縣(市)政府維護改善農路橋梁及交通安全設施、跨野溪橋涵瓶頸段作業要點」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補助 直轄市與縣(市)政府 維護改善農路橋梁及交通安全設施、跨野溪橋涵瓶頸段作業要點第三點、 企劃科陳永剛 第十點附件三○○○年度○○直轄市、縣(市) 農路交通安全設施設置計畫成果報告修正規定 一、 計畫編號:
  • 5.
    題:
    訂定「一百十四年度休閒農業區評鑑作業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5-05-23
    容:
    二 ) 前款休閒農業區轄管輔導之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縣市級農會 ( 評鑑方式: 採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初評及本部實地評鑑。 評鑑 項目及指標 ( 評鑑時程: 第一階段:資源盤點、自評與彙整 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輔導轄內各休閒農業區盤點 一百十一年一月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由基層輔導單位 ( 公所或農會 ) 送所屬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辦理初評 ( 完成期限: 經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轄內初評工作後,第一組應於一百十四年七月三十日前、第二組應於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 6.
    題:
    修正「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農路交通安全設施設置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補助直轄市與縣(市)政府維護改善農路橋梁及交通安全設施、跨野溪橋涵瓶頸段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5-05-16
    容: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農路交通安全設施設置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補助直轄市與縣(市)政府維護改善農路橋梁及交通安全設施、跨野溪橋涵瓶頸段作業要點」7079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補助 直轄市與縣(市)政府 維護改善農路橋梁及交通安全設施、 補助對象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本要點補助 範圍如下 : 補助比率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辦理。 補助原則及基準: 農路路線編號標誌、
  • 7.
    題:
    農漁村能源自主場域輔導計畫徵選須知
    資料來源:
    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
    2025-05-14
    容:
    置地面型太陽光電之土地類型,惟仍須向設施物專責管理機關及所屬直 轄市或縣(市)政府洽詢是否有其他申設使用及管理規定, 相關設置規定請洽詢經濟部能源署或所屬直轄市或 縣(市)政府。 □是 □否 D.下列摘錄現行容許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之土地類型,惟仍須向設施物專責管理機關及所屬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洽詢是否有其他申設使用及管理規定,如有,請於申請文件中一併檢附函詢結果。 相關設置規定請洽詢經濟部能源署或所屬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 是 □ 否 是否為農業部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不利農業經營得設置再生能
  • 8.
    題:
    農業部第四屆農村領航獎選拔表揚計畫
    資料來源:
    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
    2025-03-13
    容:
    本屆農村領航獎選拔由「本署各分署」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推薦,並由本署邀集農業部代表及專家學者組一)推薦作業:本署各分署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於114年5月15日前完成推薦作業並函報本署。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各分署」及「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推薦,並由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邀集農業部代表及 (1) 初選階段係依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推薦之參選人資料,採 書面審查方式辦理。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分署 / 直轄市、縣(市) 聯絡人資料 職稱: 姓名: 手機:
  • 9.
    題:
    預告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十六條附表二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5-02-27
    容:
    並規範該等案場應取得產 銷履歷,以輔助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抽查作業。爰明定能源主管機關於同意施 工許可前,應通知直轄市、縣(市)農業主管機關會審綠能設施是否依原 核定之經營計畫內容配置。 依前二項規定申請容許 使用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完成初審後,應轉 陳中央主管機關複審。 依前項規定申請容許使 用者,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完成初審後,應轉陳 中央主管機關複審。具專案 特殊性、申請基準或條件, 明定依第三項規定,由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初審後 送中央主管機關複審核定。
  • 10.
    題:
    114年度休閒農業區分級輔導計畫研提原則
    資料來源:
    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
    2025-02-20
    容:
    申請對象: 一、地方政府辦理工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下稱地方政府),並得整合轄下休閒農業相關產業團 本項工作預定 7 月啟動,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須於 11 月底前將診斷結果函報本署備查依未辦理或展延工作之經費額度,將扣減 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額度。 二、休區 分級 輔導工作:臺東縣、澎湖縣、連江縣 5% 95%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聘公共事務人力,惟編列配合款第1位至少15%、補助款將逕予撥付受補助單位;受補助單位為公所時,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納入獎補助項目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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