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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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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1.
    題:
    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因應土石流防災重機械待命緊急作業方式」,名稱修正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 保持局因應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防災重機械待命緊急作業方式」,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3-14
    容:
    (二) 每年三月底前由公所選定地點後,提送直轄市、縣(市)政府(以 下簡稱縣市政府)彙整審查,再由縣市政府函報本局所轄分局 ( (二)每年三月底前由公所選 定地點後,提送直轄市、 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 市政府)彙整審查,再由 縣市政府函報本局所轄 分局(以下簡稱分局)審 定後, (二)每年三月底前由公所選 定地點後,提送直轄市、 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 市政府)彙整審查,再由 縣市政府函報本局各分 局(以下簡稱分局)審定 後,由分局報本局核定。
  • 82.
    題:
    修正「重大土石流災害勘查標準作業程序」,名稱修正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重大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勘查標準作業程序」,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3-13
    容:
    衛生福利 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直轄市及縣(市)政 府,必要時得通知相關單位會同辦理。避難收容及救助調查:內政部、原住民 族委員會、直轄市、縣(市)政府。 原住民 族委員 會 國家科學 及技術委 員會 直轄市、 縣(市) 政府 (一) 目錄 ˇ (二) 前言 ˇ (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衛生福利部、國家科 學及技術委員會、直轄市及 縣(市)政府,必要時得通 知相關單位會同辦理。行政院衛 生署、行政院國家科學委 員會及直轄市、縣(市)政 府,必要時得通知相關單 位會同辦理。
  • 83.
    題:
    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3-01
    容:
    (2)學者專家、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四至六人。 (3)本局一至三人。由承辦業務組或各分局自行審查,並得邀請學者專家一至二人或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審查。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出席外聘委員人數(包括學者專家及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人員)不得少於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始得開會。及騎縫章八份;其中,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三份、水土保持義務人、承辦技師、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各一份,本局(或分局)二份。
  • 84.
    題:
    訂定「零飢餓推動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2-01
    容:
    本會及所屬機關(構)為促進在地農業發展,增進農民所得, 就第二點第二款第一目事項,得輔導直轄市、縣(市)政府、 農民團體、農業相關團體等辦理之。 四、本會及所屬機關(構)為促進在地 農業發展,增進農民所得,就第二 點第二款第一目事項,得輔導直轄 市、縣(市)政府、農民團體、農業 相關團體等辦理之。
  • 85.
    題:
    修正「農村再生培根計畫執行注意事項」(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1-12
    容:
    步推動全國農村再生活化發展,本 局鼓勵所屬分局、直轄市、縣(市)政府開設具備農業及農村相關之創新技術應計畫執行機關:本局所屬各 分局、直轄市、縣(市)政府 (以下簡稱執行機關)。 三、計畫執行機關:本局所屬各 分局、直轄市、縣(市)政府 (以下簡稱執行機關)。須含培訓小組以外 人員)組成:本局及所屬分 局、直轄市、縣(市)政府、 鄉鎮公所代表、培訓小組、 相關專家學者等。開班執行機關之首長或 其指派之人員擔任召集人, 邀集本局及所屬分局、直轄 市、縣(市)政府代表、專家 學者及培訓小組共七人組 成委員會,
  • 86.
    題:
    修正「土石流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名稱並修正為「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附修正「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2-21
    容:
    土石流或大規模崩塌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給災害救助金,以維持其個人或家庭 (三)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住屋受損嚴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但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與生活相關聯之屋內居住空間得視為住屋範圍。房屋損失數目及農田、漁塭受災情形,由鄉(鎮、市、區)公所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派員前往督勘及撥款辦理救助。 五、住屋受災救助:每戶最高發給新臺幣二萬元,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轄區自然環境條件、財政狀況及受災損害情形自行發放。
  • 87.
    題:
    修正「土石流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名稱並修正為「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2-19
    容:
    警報訊號之發布方法如下: 緊急疏散警報訊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發布之,並通知傳播媒體即時播報。 五、警報訊號發布之時機如下:警報訊號之發布方法如下: 緊急疏散警報訊號:由直轄 市、縣(市)政府、鄉(鎮、 一五五○赫茲,由低頻升 至高頻時間○.警報訊號之發布方法如下: 緊急疏散警報訊號:由直轄 市、縣(市)政府、鄉(鎮、 市)公所發布之,並通知傳 播媒體即時播報。救護車緊急前往災害現場 市、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 區公所發布之,並通知傳播 媒體即時播報。
  • 88.
    題:
    修正「土石流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名稱並修正為「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2-05
    容:
    災害紀錄及其他基本資料:各中央有關機關、直 轄 市或縣(市)政府。 第四條 依本辦法公開之土石遇有地形變動或重大災害時,各土地管理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適時檢討修正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潛勢基本資料,災害紀錄及其他基本資 料:各中央有關機關、直 轄市或縣(市)政府。 第三條 前條基本資料由行政院災害紀錄及其他基本資 料:各中央有關機關、直 轄市或縣(市)政府。 本條未修正。第六條 遇有地形變動或重大災 害時,各土地管理機關、直轄 市或縣(市)政府應適時檢討 修正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 潛勢基本資料,
  • 89.
    題:
    修正「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寒害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名稱並修正為「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2-01
    容:
    興建臨時通路或設 施時,不受非都市土地 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之 限制,並應函請直轄市 或縣(市)政府將臨時使 用用途及期限等資料, 第三條 各級政府為執行 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 建,興建臨時通路或設 施時,不受非都市土地 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之 限制,並應函請直轄市 或縣(市)政府通知土地 登記機關於土地登記簿 一、按「土地登記,謂土地 及建築改良物之所有 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 為土地法第三十七條 第一項及土地登記規 則第二條所明定,
  • 90.
    題:
    修正「農村產業跨域計畫及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研提及審核作業原則」第九點、第十點、第十二點(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1-25
    容:
    單位 及 會勘 人員 本局: 分局: 直轄市、縣市政府: 鄉鎮市區公所: 陳情人、及 會勘 人員 本局: 分局: 直轄市、縣市政府: 鄉鎮市區公所: 陳情人、需求單位代表( 勘查 單位 及 會勘 人員 本局: 分局: 直轄市、縣市政府: 鄉鎮市區公所: 陳情人、需求單位代表(應含在地組織團體或居民代表) 會勘 人員 本局: 分局: 直轄市、縣市政府: 鄉鎮市區公所: 陳情人、需求單位代表(單位 及 會勘 人員 本局: 分局: 直轄市、縣市政府: 鄉鎮市區公所: 陳情人、需求單位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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