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有102筆搜尋結果,共花費0.082秒
-
81.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3-14
- 內容:
- (二) 每年三月底前由公所選定地點後,提送直轄市、縣(市)政府(以 下簡稱縣市政府)彙整審查,再由縣市政府函報本局所轄分局 ( (二)每年三月底前由公所選 定地點後,提送直轄市、 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 市政府)彙整審查,再由 縣市政府函報本局所轄 分局(以下簡稱分局)審 定後, (二)每年三月底前由公所選 定地點後,提送直轄市、 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 市政府)彙整審查,再由 縣市政府函報本局各分 局(以下簡稱分局)審定 後,由分局報本局核定。
-
82.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3-13
- 內容:
- 衛生福利 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直轄市及縣(市)政 府,必要時得通知相關單位會同辦理。避難收容及救助調查:內政部、原住民 族委員會、直轄市、縣(市)政府。 原住民 族委員 會 國家科學 及技術委 員會 直轄市、 縣(市) 政府 (一) 目錄 ˇ (二) 前言 ˇ (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衛生福利部、國家科 學及技術委員會、直轄市及 縣(市)政府,必要時得通 知相關單位會同辦理。行政院衛 生署、行政院國家科學委 員會及直轄市、縣(市)政 府,必要時得通知相關單 位會同辦理。
-
83.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3-01
- 內容:
- (2)學者專家、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四至六人。 (3)本局一至三人。由承辦業務組或各分局自行審查,並得邀請學者專家一至二人或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審查。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出席外聘委員人數(包括學者專家及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人員)不得少於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始得開會。及騎縫章八份;其中,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三份、水土保持義務人、承辦技師、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各一份,本局(或分局)二份。
-
84.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2-01
- 內容:
- 本會及所屬機關(構)為促進在地農業發展,增進農民所得, 就第二點第二款第一目事項,得輔導直轄市、縣(市)政府、 農民團體、農業相關團體等辦理之。 四、本會及所屬機關(構)為促進在地 農業發展,增進農民所得,就第二 點第二款第一目事項,得輔導直轄 市、縣(市)政府、農民團體、農業 相關團體等辦理之。
-
85.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1-12
- 內容:
- 步推動全國農村再生活化發展,本 局鼓勵所屬分局、直轄市、縣(市)政府開設具備農業及農村相關之創新技術應計畫執行機關:本局所屬各 分局、直轄市、縣(市)政府 (以下簡稱執行機關)。 三、計畫執行機關:本局所屬各 分局、直轄市、縣(市)政府 (以下簡稱執行機關)。須含培訓小組以外 人員)組成:本局及所屬分 局、直轄市、縣(市)政府、 鄉鎮公所代表、培訓小組、 相關專家學者等。開班執行機關之首長或 其指派之人員擔任召集人, 邀集本局及所屬分局、直轄 市、縣(市)政府代表、專家 學者及培訓小組共七人組 成委員會,
-
86.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2-21
- 內容:
- 土石流或大規模崩塌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給災害救助金,以維持其個人或家庭 (三)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住屋受損嚴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但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與生活相關聯之屋內居住空間得視為住屋範圍。房屋損失數目及農田、漁塭受災情形,由鄉(鎮、市、區)公所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派員前往督勘及撥款辦理救助。 五、住屋受災救助:每戶最高發給新臺幣二萬元,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轄區自然環境條件、財政狀況及受災損害情形自行發放。
-
87.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2-19
- 內容:
- 警報訊號之發布方法如下: 緊急疏散警報訊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發布之,並通知傳播媒體即時播報。 五、警報訊號發布之時機如下:警報訊號之發布方法如下: 緊急疏散警報訊號:由直轄 市、縣(市)政府、鄉(鎮、 一五五○赫茲,由低頻升 至高頻時間○.警報訊號之發布方法如下: 緊急疏散警報訊號:由直轄 市、縣(市)政府、鄉(鎮、 市)公所發布之,並通知傳 播媒體即時播報。救護車緊急前往災害現場 市、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 區公所發布之,並通知傳播 媒體即時播報。
-
88.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2-05
- 內容:
- 災害紀錄及其他基本資料:各中央有關機關、直 轄 市或縣(市)政府。 第四條 依本辦法公開之土石遇有地形變動或重大災害時,各土地管理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適時檢討修正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潛勢基本資料,災害紀錄及其他基本資 料:各中央有關機關、直 轄市或縣(市)政府。 第三條 前條基本資料由行政院災害紀錄及其他基本資 料:各中央有關機關、直 轄市或縣(市)政府。 本條未修正。第六條 遇有地形變動或重大災 害時,各土地管理機關、直轄 市或縣(市)政府應適時檢討 修正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 潛勢基本資料,
-
89.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2-01
- 內容:
- 興建臨時通路或設 施時,不受非都市土地 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之 限制,並應函請直轄市 或縣(市)政府將臨時使 用用途及期限等資料, 第三條 各級政府為執行 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 建,興建臨時通路或設 施時,不受非都市土地 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之 限制,並應函請直轄市 或縣(市)政府通知土地 登記機關於土地登記簿 一、按「土地登記,謂土地 及建築改良物之所有 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 為土地法第三十七條 第一項及土地登記規 則第二條所明定,
-
90.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1-25
- 內容:
- 單位 及 會勘 人員 本局: 分局: 直轄市、縣市政府: 鄉鎮市區公所: 陳情人、及 會勘 人員 本局: 分局: 直轄市、縣市政府: 鄉鎮市區公所: 陳情人、需求單位代表( 勘查 單位 及 會勘 人員 本局: 分局: 直轄市、縣市政府: 鄉鎮市區公所: 陳情人、需求單位代表(應含在地組織團體或居民代表) 會勘 人員 本局: 分局: 直轄市、縣市政府: 鄉鎮市區公所: 陳情人、需求單位代表(單位 及 會勘 人員 本局: 分局: 直轄市、縣市政府: 鄉鎮市區公所: 陳情人、需求單位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