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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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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1.
    題:
    廢止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2年8月13日農授水字第0921847079號公告劃定「嘉義縣竹崎鄉光華村嘉-008土石流特定水土保持區」及其管理機關(嘉義縣政府、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現為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之指定,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9-26
    容:
    廢止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2年8月13日農授水字第0921847079號公告劃定「嘉義縣竹崎鄉光華村嘉-008土石流特定水土保持區」及其管理機關(嘉義縣政府、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現為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之指定,並自即日生效
  • 182.
    題:
    修正「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審議小組設置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9-26
    容:
    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因故出缺時,得補聘(派)之; 六、本小組現勘及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機構、團體或個人列席說明或提供專業意見。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為使法令規範內容與現況相符, 爰配合機關名稱及簡稱變更,修正「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審議小 組設置要點」為使法 令規範內容與現況相符, 爰修正機關名稱及簡稱。 二、依設置要點之體例,酌修 文字修正。持局是日改制為農業部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爰配合機關名稱變更,修 正機關名稱、簡稱及副首 長職稱;餘同第一點修正 說明。
  • 183.
    題:
    「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區域內農民集居聚落認定農村活化再 生需要作業方式」修正全部規定(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9-26
    容:
    持局改制更名為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爰配合機關名稱及簡稱變更, 擬具「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區域內農 一、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機關(含所屬機關)名稱及簡稱。(修正規定第二、 三、八、九、十、十二點) 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 署」改制更名為「農業部漁業署」,爰修正該機關名稱。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升格為「農業部」,爰修正 該機關簡稱。
  • 184.
    題:
    修正「農村好物證明標章使用規範」,並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9-25
    容:
    為使法令規範內容與現況相符,爰配合修正機關名稱。 二、本規範專有名詞,定義如下: 修正機關簡稱,理由同第一點修正說明。 三、農村好物業者使用本標章(圖樣如附件一) 修正機關簡稱,理由同第一點修正說明。 四、本標章授權事項及範圍以農村好物包裝標示或其他文宣及物品為限, 修正機關簡稱,理由同第一點修正說明。 五、農村好物業者應每年提供農村好物之食安檢驗報告。 修正機關簡稱,理由同第一點修正說明。 六、農村好物業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本 署 得終止本標章授權及契約。
  • 185.
    題:
    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治山防災工程養護管理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部治山防災工程養護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9-25
    容: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改制更名為農 業部,爰配合機關名稱及簡稱變更,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治山防工 一、修正機關名稱及簡稱, 理由同修正名稱說明。 二、考量其他法令另有特別 規定,治山防災工程之養護、 管理,以本部為主管機 關;林業及自然保育 署、農村發展及水土保 持署為主辦機關。 三、治山防災工程之養護與 管理,以本會為主管機 關;林務局及水土保持 局為主辦機關;直轄 市、各縣(市)政府及林 務局、水土保持局等所 屬各單位為執行機關。
  • 186.
    題:
    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路養護管理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部農路養護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9-25
    容: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改制 為農業部,爰配合機關名稱變更,修正本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部 農路養護管理要點」 修正機關名稱及簡稱,理由 同修正名稱說明。另依法治 體例,後段酌作文字修正, 修正機關簡稱,理由同修正 名稱說明,另酌修文字。 三、農路之養護權責劃分如 下:養護成果之考 農業部組織法第五條第五 款規定,農業部次級機關為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其 改制前為水土保持局,爰配 合修正該機關名稱。
  • 187.
    題:
    修正「辦理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作業處理原則」部分規定 (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9-22
    容:
    適用於由本署暨所屬分 署自行興建、委託或補助政府機關、農民團體興建者(以下 簡稱執行機關)。 五、農村社區範圍內各級政府管有之公有土地及農會、漁會、農 業部農田水利署、供設置點狀及線狀公用設施 使用要點設置之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由執行機 關向該土地管理機關取得同意文件後,始得興建。 2.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屬環境綠美化、景觀維護者, 得依據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原則、非屬前二目者,則由需地機關依土地法或國有財產 法等相關規定申請撥用,經核准撥用後,執行機關始 得興建。
  • 188.
    題:
    112年度農地管理法規及規劃利用講習
    資料來源:
    重要資訊及成果
    發布日期:
    2023-09-19
    容:
    執行農地管理業務人員完整的法規知識,充分的農地管理實務,以及瞭解當前農業及農地政策訊息,本署由林科長珈芝講授「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之行政實務」、盧科長又銘講授「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法令說明」,講授課程精彩豐富,參訓人員受益良多。
  • 189.
    題:
    修正「山坡地超限利用處理計畫」,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9-19
    容:
    山坡地超限利用的徹底解決,請各相關機關全力配合執行。 貳、目標 一、保育水土資源,除非法占用公有山坡地者 ,由各土地管理機關收回土地,實施造林外,其餘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得於九十一年一月起至九十一年六月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等土地管理機關收回土地,實施造林。 四、合法承租或使用公有山坡地超限利用者,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正外,並由土地管理機關通知承租人或使用人切結在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造林。
  • 190.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特定水土保持區審議小組設置要點」,修正為「農業部特定水土保持區審議小組設置要點」並修正全部規定(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9-19
    容:
    主任秘書或總工程司兼任;其 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聘兼之: (一)但召集人、副 召集人及機關代表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因故出缺時,得補聘(派)之;但機關代表委員未能出席者, 得指定代理人出席會議。 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本小組召開會議審議及辦理現勘時,得邀請有關機關 (構)、團體或個人列席說明或提供專業意見。 本小組審議決定事項報請本部部長核定後實施,並分行有 關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