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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地土地應實施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並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完成 宜農牧地、宜林地、加強保育地之查定,試驗用林地及保安林地以外,經中央或直轄 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試驗用林地及保安林地,及經 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 需要,應實施土地可利用 限度分類,並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完成宜農牧地、宜林地、 加強保育地查定。超限使用之處罰):山坡地超 限利用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土地經營人、 使用人或所有人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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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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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標題:
- 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聯繫注意事項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9
- 內容:
- 本注意事項所稱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指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之機 關、省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政風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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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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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標題:
-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9
- 內容:
- 監察院、各部、會、行、總處、局、署、院、省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與其所屬機關(構)及公營事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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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9
- 內容:
- 第 5 條本款所稱地政人員,指中央及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及單位,依土地法令辦理地政業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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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標題:
- 各機關政風機構設置標準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9
- 內容:
- 第 7 條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設政風處。第 8 條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得設政風室;其機關人員未滿五十人者,得置政風員。第 9 條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所屬二級機關及各區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設政風室:一、辦理都市計畫、地政、建築管理、第 10 條各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轄區人口二萬五千人以上者,設政風室;其轄區人口未滿二萬五千人者,得設政風室或置政風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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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標題: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9
- 內容:
- 8 條本法第二條第三項所稱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指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申請登記為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長之候選人。第 9 條公職人員因職務異動致受理申報機關(構)變動者,仍應依本法第三條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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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標題: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1-11-08
- 內容:
- 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等人員之申報資料,除應依前項辦理外,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直轄市長、縣(市)長於就(到)職申報財產時,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下列財產,應自就(第 8 條立法委員及直轄市議員於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申報財產時,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前條第一項所列財產,應每年辦理變動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