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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5-05-23
- 內容:
- 一、 辦理依據及目的:(一)依據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輔導休閒農業發展,得辦理休閒農業區評鑑,作為輔導之依據,並得依評鑑結果協助行銷推廣及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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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5-04-10
- 內容:
- 不含例假日)填具申請單並經單位主管核准始得申請加班費,逾時僅得申請補休。於本署OA辦公室自動化系統做線上刷卡補登申請,送單位主管(含)以上人員核准。(一)職員:1、主管人員:按月支本俸(年功俸)、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三項之總和除以二百四十為每小時支給標準。2、非主管人員:按月支本俸(年功俸)、專業加給二項總和除以二百四十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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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5-03-04
- 內容:
- 警務機關,因執行公務且情況急迫具有時效性時,由管理單位主管同意後派員陪同先行調閱或複製,並應於事後三日內補行第六點之書面程序。本署以外公務機關或 司法、警務機關,因執行公務且情況 急迫具有時效性時,由管理單位主管 同意後派員陪同先行調閱或複製,並 應於事後三日內補行第六點之書面程 序。本署以外公務機關或司法、警務機關,因執行 公務且情況急迫具有時效性時,由管理單位主管同意後派員陪 同先行調閱或複製,並應於事後三日內補行第六點之書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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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5-02-05
- 內容:
- 定期更新地震災害本部各單位及所屬 機關緊急聯絡人與主管聯絡資訊。3.林班地、林道、林業工程、森林遊樂區 等主管業務之災情查報、蒐集彙整、評 估、處理、救助、報告及以航遙測圖資 進行初步災情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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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4-12-26
- 內容:
- 指在工作場所中發生,同仁間或主管與部屬間藉由不合理之對待與不公平之處置所造成持續性之冒犯、職場霸凌:指在工作場所中發生,同仁間或主管與部 屬間藉由不合理之對待與不公平之處置所造成持續性 之冒犯、人事單位等 多元申訴管道 單位主管、人事主管 主動通報 機關首長 必要時應 聯繫家屬 相關 協處單位 事件處理 提供EAP服務 工作調整或其他 組織管理作為 職場霸凌:指在工作場所中發生,同仁間或主管與部屬間藉由不合理之對待與不公平之處置所造成持續性之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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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4-06-04
- 內容:
- 本署首長涉及性騷法之性騷擾事件,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本署所屬各機關首長涉及性騷法之性騷擾事件,應向各機關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訴。貳、預防措施五、本署應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之發生,(二)擔任主管職務以及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每年應定期接受相關教育訓練。前項教育訓練,由擔任主管職務以及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者,優先實施。應移送性騷擾事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副知地方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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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4-02-01
- 內容:
- 其推薦意見請注意被推薦人員之品德操 守,意見避免空泛,並請主管或首長簽章。其推薦意見請注意被推薦人 員之品德操守,意見避免空泛,並請主管或首長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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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21
- 內容:
- 本署主任秘書級以上主管之車輛。2.公務車。(二)府西辦公室地下停車場:1.府西辦公室及環山辦公室進駐單位主管之車輛。2.公務車。3.身障員工之車輛。前項各款之停車場,除規劃之主管停車位外,均採先到先停方式。管理單位得視停車位需求情形,調整停車區域。各停車場車輛停放時間及門禁規定如下:(一)本署地下停車場:公務車因公務需要及主管車輛,不受停放時間及門禁限制。違反本要點規定,情節嚴重,經屢勸不聽者,將通知單位主管,並由管理單位簽請長官同意後,予以列管並禁止違規人員使用停車場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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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12
- 內容: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各分署會同本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專家學者共同會勘後提供意見。家公園區域之一般管制區者,須於前開會議中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中央主管機關始得核定。十二、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三款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原住民地區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國家公園地區為內政部營建署;漁村地區為本部漁業署;屬文化特殊情形者為文化部;得由本部農村發展 及水土保持署各分署會 同本署、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及相關專家學者 共同會勘後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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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標題:
- 農業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類目標準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三、 申請承受耕地許可前五年內,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一)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經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二項或第七十二條規定裁處確定有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