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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獎勵廉能楷模實施要點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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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獎勵廉能楷模實施要點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農保政字第1132652845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

法規內容

一、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端正政風促進廉潔風氣,獎勵及表揚廉能楷模,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署及所屬各分署員工(含約聘僱人員、契約人員、臨時人員、技工工友及駕駛)有下列廉能事蹟之一者,得遴薦為廉能楷模人員:

(一) 拒收餽贈財物:對於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之財物或其他利益,拒絕或退還並依規定報備登錄,足為典範。

(二) 拒絕請託關說:對於請託或關說事件,涉及違法或對本署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或執行有產生不當影響之虞,拒絕並依規定報備登錄,足為典範。

(三) 拒受飲宴應酬:對於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邀請之不當飲宴或其他應酬,拒絕並依規定報備登錄,足為典範。

(四) 檢舉貪瀆不法:主動檢舉或提供資料,因而偵破貪瀆、不法案件,對維護本署廉潔形象,具有重大貢獻。

(五) 防貪瀆省公帑:執行職務,有效防止貪瀆舞弊或節省公帑,具有重大貢獻。

(六) 促進行政透明:在執行採購、工程管理或資訊公開方面,對推動本署行政透明有重大貢獻。

(七) 其他廉能事蹟:其他對提升本署廉能風氣或符合聯合國永續發展指標(SDGs),具有重大貢獻之事蹟,堪為表率。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遴薦:

(一) 最近二年內曾依本要點規定接受表揚。但有特殊重大具體事蹟者,不在此限。

(二) 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受記過以上之處分。

(三) 最近三年內考績曾列丙等。

(四) 經監察院彈劾、糾舉,尚未結案。

(五) 因違法失職等行為,正在警察、司法機關調查、偵查、審判中,或移送懲戒法院審議,尚未結案。

四、 為辦理廉能楷模之評審,由署長指定副署長一人、主任秘書、人事室主任、主計室主任、秘書室主任及政風室主任組成評審小組,並由副署長擔任召集人。

五、 遴選評審作業依下列程序及方式辦理:

(一) 推薦:本署廉能楷模每年辦理一次。本署各單位及所屬各分署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推薦前一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符合第二點獎勵事蹟人員,填具「獎勵廉能楷模績優人員推薦表」(如附表)一份,函送本署政風室彙辦。另如遇有特殊情形,得即時簽報獎勵。

(二) 審查:本署各單位及各分署所提報「獎勵廉能楷模績優人員推薦表」所列人員之廉能事蹟,先由本署政風室初步審查是否符合本要點之規定後,再提請評審小組進行評審。

(三) 評審:

1、 評審小組需有過半委員出席,評審方式採序位法,序位積分最低者為第一名,次低者位第二名,依序類推。

2、 評審小組成員如遇有行政程序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各項迴避事由,或被遴薦人員為其屬員時,應行迴避。

3、 每次以擇優評定三人至五人為原則,另排第一、二名者代表本署參加農業部當年度廉能楷模選拔。

六、 經評審小組評定之廉能楷模績優人員,由本署政風室簽報署長核定後,於本署集會時或適當場合,請署長頒發獎狀及新臺幣三千元等值獎品予以表揚。

七、 廉能楷模績優人員得獎後五年內,如被發現有事蹟不實或有第三點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其評定資格及獎勵。

八、 執行本要點獎品所需經費,由本署首長特支費支應。

附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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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獎勵廉能楷模實施要點 166kb pdf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獎勵廉能楷模實施要點草案總說明 168kb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