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辦公空間自動錄影系統管理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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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農保秘字第1142654219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9點
一、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本署) 為健全所轄辦公廳及相關場域之自動錄影系統管理及調閱(複製)申請機制,以維護機關安全並保障人民權利,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自動錄影系統,係指設置於本署辦公室、府西辦公室、環山辦公室、臺北辦公室及農機保管場等公共空間之攝錄影相關設備與系統。
三、本要點所稱自動錄影系統之管理單位為本署秘書室。
四、管理單位應指派專人管理並負責系統操作,其他人員非經許可不得操作。
前項專人之職責如下:
(一)自動錄影系統之管理、操作、巡檢及確保持續正常運作,如發現異常或故障情形,應立即修復處理。
(二)自動錄影系統影像資料之保存、處理及利用事宜。
(三)受理自動錄影系統影像資料之申請調閱、複製事宜。
五、自動錄影系統影像資料有效保存期間,為錄影當日起三十日。
自動錄影系統影像資料,因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而調閱或複製,且有保存必要者,應複製一份由管理單位保存。
前項經調閱或複製之影像資料,無保存必要者,應予銷毀。
六、調閱或複製自動錄影系統影像資料,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本署內部單位因公務需要,有調閱或複製自動錄影系統影像資料之必要,應填具自動錄影系統影像資料調閱(複製)申請表(如附表一)及第七點附表二,送管理單位簽陳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由管理單位派員陪同調閱或複製。
(二)本署以外公務機關或司法、警務機關因公務需要,申請調閱或複製自動錄影系統影像資料,應以公文書檢具前款附表一及第七點附表二,向本署提出申請,經管理單位簽陳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由管理單位派員陪同調閱或複製。
(三)當事人或非公務機關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需調閱或複製自動錄影系統影像資料者,應填具第一款附表一及第七點附表二,向本署提出申請,經管理單位簽陳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由管理單位派員陪同調閱或複製。
前項複製自動錄影系統影像所需之可攜式儲存媒體(如光碟或隨身碟)由申請者自備,並經本署資通安全管理作業確認無資安風險之虞,始為複製儲存並交付。
七、依前點調閱或複製自動錄影系統影像資料者,應簽署保密切結書(如附表二),善盡保管責任,不得無故洩漏,如外洩為營利、徵信或其他不正當使用者,依法懲處或追究刑事責任,並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八、本署內部單位、本署以外公務機關或司法、警務機關,因執行
公務且情況急迫具有時效性時,由管理單位主管同意後派員陪同先行調閱或複製,並應於事後三日內補行第六點之書面程序。
九、管理單位對於各項調閱(複製)自動錄影系統影像資料及其申請表件,應妥善保管,建檔專卷列管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