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要點
- 更新日期:
- 瀏覽人次:375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農保人字第1132672155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7點
一、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建構健康友善職場環境,避免同仁於執行職務時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使其安心投入工作,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員工:指本署所屬之公務人員、約用人員、約聘僱人員、工友、技工、駕駛及臨時人員或勞務承攬派駐人員等。
(二) 職場霸凌:指在工作場所中發生,同仁間或主管與部屬間藉由不合理之對待與不公平之處置所造成持續性之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來沉重之身心壓力,且有具體事證者。
三、 本署在處理防治職場霸凌事件之發生,應利用多元公開場合宣導反霸凌行為及宣導處理程序或訓練課程等相關措施。
四、 本署設置受理職場霸凌申訴管道,處理專責單位為人事室,並於本署內部網站公開揭示及指派專人每日查收:
(一) 申訴之電話:(049)2347700
(二) 傳真:(049) 2394314
(三) 專用電子信箱:swcbpubg01@mail.ardswc.gov.tw
本署所屬機關首長涉及職場霸凌事件,由本署受理申訴,並依本要點辦理。
本署署長涉及職場霸凌事件,由農業部受理申訴,其處理程序依農業部相關規定辦理。
五、 被霸凌者得於發生職場霸凌事件之次日起一年內,以書面向專責單位提出申訴。但職場霸凌事件為持續發生者,以最後一次事件結束之次日起一年內為之。
六、 提出申訴者應備具申訴書(如附件一)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 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聯絡電話、身分證字號、服務單位、職稱、公文送達(寄送)地址、被申訴人之姓名、服務單位、職稱、分機、是否具指揮監督關係。
(二) 有申訴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聯絡電話、身分證字號、職業、與被代理人關係。
(三) 申訴之事實、內容(載明發生事件時之行為、內容、相關事證或人證)。
(四) 證據或相關證明文件。
(五) 年、月、日。
申訴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如附件二)。
申訴書或申訴紀錄不符前項規定者,應通知申訴人或其代理人十日內補正。
七、 本署設置職場霸凌申訴評議會(以下簡稱申評會),負責處理職場霸凌申訴事件,其幕僚作業由本署人事室辦理。申評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署署長指定本署副署長一人兼任,並為會議主席;其餘委員,由本署署長就本署人員、社會公正人士或專家學者聘(派)兼任之,任期為二年;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申評會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時,得指定委員代理;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本小組之決議應以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主席不參與表決,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八、 本署應依據下列原則辦理職場霸凌申訴事件:
(一) 參與職場霸凌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評議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1.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2.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3. 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4. 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二) 參與職場霸凌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評議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1. 有前款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2. 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三) 參與職場霸凌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評議之人員有第一款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申評會命其迴避;前款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申評會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四) 職場霸凌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指揮監督關係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但經雙方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 當事人之隱私應予保密,不得對外洩漏。
(六) 對於在職場霸凌事件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擔任證人、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或予以不利之處分、不合理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
(七) 參與職場霸凌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評議之人員,對於知悉之申訴事件內容應予保密,違反者,召集人應即終止其參與,並得視其情節輕重簽報署長解除其解除其聘(派)兼。
九、 申訴事件作成調查結果前,申訴人或代理人得以書面(如附件三)向受理申訴專責單位撤回其申訴。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申訴。
十、 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並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
(一) 申訴人非職場霸凌事件之當事人或其代理人。
(二) 對於非屬職場霸凌之事件提起申訴。
(三) 無具體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服務單位。
(四) 申訴書或書面紀錄不合規定格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
(五) 同一事由經申訴決定或經撤回申訴後,再提出申訴。
(六) 提起申訴逾第五點期間。
十一、 職場霸凌申訴事件調查及處理程序如下:
(一) 由申評會召集人指派委員三人至五人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該小組成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二) 調查小組應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調查證據,並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人員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
(三) 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之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必要時,得請當事人到署或實地進行訪談,並應於調查完成後,作成調查報告書,提申評會評議。
(四) 基於調查之必要,調查小組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或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五) 申評會開會時,得通知當事人、關係人到場或以其他適當方式說明,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六) 申評會評議時,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評議完成應作成最終調查報告,載明職場霸凌申訴事件不受理、成立或不成立,並得依調查結果於該報告提出相關處理建議。
(七) 最終調查報告應載明理由,並附記不服處理結果之救濟途徑,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八) 申訴事件應自收受申訴書並作成紀錄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完成評議;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但上開期間於依第六點第三項通知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重新起算;未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重新起算。
十二、職場霸凌事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或移送監察院或懲戒法院審議者,申評會得決議暫緩調查或評議,並視相關判決之情形重啟調查、評議或予以結案。
十三、當事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者,本署得依員工協助方案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並持續關懷個案後續情形。
十四、申評會對第十一點第六款決定成立職場霸凌之被申訴人,應作成懲處及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並移請人事室依規定辦理懲處或轉送相關單位執行有關事項;如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亦應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處或處理。
前項經決定成立職場霸凌之被申訴人或經證實有誣告事實之申訴人,如有不適任職務情形,應予調整職務。
十五、申評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外部專家、學者撰寫調查報告及出席會議,得依規定支領撰稿費或出席費。
十六、調查小組及本署辦理前點事項所需經費,由本署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十七、本署職場霸凌處理標準作業流程如附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