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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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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1.
    題:
    農村再生條例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0-08-04
    容:
    二、農村再生計畫:指由農村社區內之在地組織及團體,依據社區居民需要所研提之農村永續發展及活化再生計畫。農村再生基金之用途如下:一、辦理農村再生計畫之整體環境改善、公共設施建設、個別宅院整建、以農村社區為計畫範圍,經共同討論後擬訂農村再生計畫,並互推其中依法立案之單一組織或團體為代表(以下簡稱社區組織代表),將該農村再生計畫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前項農村再生計畫核定前,對前項社區組織代表有異議或同一農村社區範圍提出二個以上農村再生計畫者,直轄市、縣(
  • 222.
    題:
    九十九年度農村再生社區整體規劃研提注意事項(100.12.9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11-27
    容:
    (二)已提農村再生計畫構想地區。(三)社區具有高度配合意願,且為本局輔導之人力培育地區。 是否需土 地活化或 劃入農村 再生發展 區 是否已提 農村再生 計畫構想 地區 是否為本 局輔導之 人培地區 評估可行性 (詳註二說明) 優先順序 備註 總面積 集居聚落 面積 是 現況概述 (詳註一說明) 是否需土地活化或劃入農村再生發展區 是否已提農村再生計畫構想地區 是否為本局輔導之人培地區 評估可行性 (詳註二說明) 優先順序 備註 總面積 集居聚落面積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 223.
    題:
    九十九年度推動農村再生建設研提注意事項(102.2.22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11-27
    容:
    每一案提報額度以不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為限,符合農村再生計畫精神者優先補助。(四)已提出農村再生計畫構想具體可行者。(五)配合休閒農業區及有機農業發展者。 □已提出農村再生計畫構想具體可行者。 □配合休閒農業區及有機農業發展者。 □ 已提出農村再生計畫構想具體可行者。 □ 配合休閒農業區及有機農業發展者。 培根計畫所提農村再生計畫構想具體可行者。 5 培根社區所提之農村再生計畫,其構想具體可行之項目。
  • 224.
    題:
    農村再生培根計畫執行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11-27
    容:
    依據農村再生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農村社區擬訂農村再生計畫前,須先接受培根計畫訓練。為輔導社區研提農村再生計畫,鼓勵社區應完成四階段培根計畫訓練,並增加社區居民參與度。依據培根計畫執行目的分類如下:(一) 培根課程:為研提農村再生計畫,以農村社區為單元,在地組織及團體或一定人數社區成員,滾動式的討論農村再生計畫草案內容。4.具備召開社區會議之能力。八、培根課程應辦理之核心課程及檢核方式如下:核心課程:農村再生計畫及相關法規介紹。2.檢核點:完成社區宣言-對社區之期待(形式不拘-可以文字、
  • 225.
    題:
    九十八年度加速農村再生規劃及建設研提注意事項(含參與式僱工購料)(99.6.23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3-09
    容:
    每一案提報額度以不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為限,符合農村再生計畫精神者優先補助。(二)加速農村基礎環境改善:符合農村再生計畫精神者優先補助。七、受理窗口:本局所屬各分局。十、審查優先順序排定原則:(一)農村再生計畫優先辦理項目:1. 社區種樹、綠籬、花園綠美化。每一案提報額度以不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為限,符合 農村再生計畫精神者優先補助。 (二)加速農村基礎環境改善:符合農村再生計畫精神者優先補助。 七、受理窗口:本局所屬各分局。
  • 226.
    題:
    農村再生活化及體驗活動補助研提注意事項(100.5.23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1-23
    容:
    九、農村再生多元活化活動及農村再生研習以能配合辦理農村再生計畫者,列為優先獎勵補助對象。 九、農村再生多元活化活動及農村再生研習以能配合辦理農村再生計畫者,列為優先獎勵補助對象。 九 、農村 再生多元活化 活動 及農村再生研習 以能配合辦理農村再生計畫者,列為優先獎勵補助對象。
  • 227.
    題:
    農村再生計畫暨實質建設計畫試辦作業規定(99.6.23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8-07-14
    容:
    一、目標:為推動農村再生計畫,建立富麗新農村的目標,特訂定本作業規定。二、四、本規定所稱農村再生計畫,指符合下列規定者:(一)係由農村社區居民依據在地發展需要研提之四年整體建設及活化再生計畫。(二)農村再生計畫之擬訂,須由農村社區內在地組織及團體之代表整合為農村再生促進會, 五、農村再生計畫應至少包括下列項目:(一)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六、農村再生計畫申請程序(作業流程如附件一):(一)申請單位:由農村社區內之在地組織及團體整合為農村再生促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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