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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 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 農作物,該受贈土地被 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 在此限。 第一項繼承人有數人,協議由一 人繼承土地而需以現金補第三十八條之一 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 更為非農業用地,不論其為何時變 更,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本條例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八月三 日修正生效前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視都市計畫 實施進度及地第十四條之一 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 為非農業用地,經該法律主管機關認 定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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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而且也不一定是,因為你罰他,他想辦法再找其他地方,還 是一樣,這個縣市會罰,那我跑去另一個縣市不罰的,最後只是增加更多 非農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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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17
- 內容:
- AC刨除料再生利用用途包括:瀝青混凝土鋪面原料、級配粒料基層、底層材料及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方材 料,不得編列折價要求廠商價購。AC刨除料再生利用用途包括:瀝青混凝土鋪面原料、級配粒料基層、底層材料及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方材料,不得編列折價要求廠商價購。 八、AC刨除料再生利用用途包括:瀝青混凝土鋪面原料、級配粒料基層、底層材料及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方材料,不得編列折價要求廠商價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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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7-09
- 內容:
- 休閒農場內非農業 用地面積、農舍及農業 用地內各項設施之面積 合計不得超過休閒農場 總面積百分之四十。 休閒農場內非農業 用地面積、農舍及農業 用地內各項設施之面積 合計不得超過休閒農場 總面積百分之四十。 休閒農場內非農業用地面積、農舍及農業用地內各項設施之面積合計不得超過休閒農場總面積百分之四十。 休閒農場內非農業用地面積、農舍及農業用地內各項設施之面積合計不得超過休閒農場總面積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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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6-27
- 內容:
- AC刨除料再生利用用途包括:瀝青混凝土鋪面原料、級配粒料基層、底層材料及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方材料,不得編列折價要求廠商價購。AC刨除料再生利用用途包括:瀝青混凝土鋪面原料、級配粒料基層、底層材料及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方材料,不得編列折價要求廠商價購。 九、AC刨除料再生利用用途包括:瀝青混凝土鋪面原料、級配粒料基層、底層材料及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方材料,不得編列折價要求廠商價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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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標題:
-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休閒農場內非農業用地面積、農舍及農業用地內各項設施之面積合計不得超過休閒農場總面積百分之四十。 休閒農場內非農業 用地面積、農舍及農業 用地內各項設施之面積 合計不得超過休閒農場 總面積百分之四十。 休閒農場內非農業 用地面積、農舍及農業 用地內各項設施之面積 合計不得超過休閒農場 總面積百分之四十。 休閒農場內非農業用地面積、農舍及農業用地內各項設施之面積合計不得超過休閒農場總面積百分之四十。 休閒農場內非農業用地面積、農舍及農業用地內各項設施之面積合計不得超過休閒農場總面積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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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標題:
-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第14-1條 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經該法律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得適用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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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標題:
-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已申請興建農舍領有使用執照之農業用地經套繪管制,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解除:一、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二、非屬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三、農舍用地面積與農業用地面積比例符合法令規定,經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申請解除套繪管制後,該農業用地面積仍達零點二五公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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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無第五點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變更使用:(一) 為自然地形或其他非農業用地所包圍、夾雜之零星農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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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項目 符合 不符合 審查人 (簽章) 備註 農業 一 屬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用地。 農舍應檢附農舍之建築執照或足資證明原為農舍之證明文件;建物為合法房屋者,應檢附其變更為都市計畫非農業用地前即已存在之證明文件。